新华网乌鲁木齐7月11日电 题:新疆“解禁”单位集资建房引发争议
“新华视点”记者 何军、潘莹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部门宣布对单位集资建房实施“解禁”。此消息一传出,便成全国关注的焦点。早在2006年8月,建设部等三部委就联合明令各党政机关禁止开展集资合作建房项目,而在近两年后的今天,集资建房为何又在新疆“死灰复燃”?
背景:乌鲁木齐房价“领跑”全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中说:“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现阶段可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以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
有关人士解释说,之所以对单位集资建房“解禁”,其背景是近年来新疆各城市房价飞涨。
今年以来,全国房价上升的势头已有所减缓,在深圳等地还出现了房价回落的现象。然而,地处西北边陲的新疆各城市房价涨幅之快,令人咋舌,尤其是首府乌鲁木齐市的房价竟一涨闻名,并“领跑”全国房价。根据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对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监测,2007年11月至今年5月,乌鲁木齐新建住房销售价格同比涨幅均在20%以上,居全国之首,乌鲁木齐市二手房销售价格同比涨幅甚至连续多月稳居全国榜首。
“解禁”单位集资建房能否抑制住房价的上升势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主任陈亮表示,不敢肯定房价是否会因此下降,但只要能够稳住当前的房价,不让其过快地上涨,也是令人满意的效果。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孟振江也认为,单位集资建房可以使相当一部分人从住房市场中分流出来,对平抑当前房价将产生一定作用。
一些房地产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单位集资建房肯定会对当地房地产市场构成冲击,对缓和当前步步高升的房价也会起到作用。
争议:集资建房是“济贫”还是“济富”?
新疆“解禁”单位集资建房的消息一经传出,便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不仅乌鲁木齐市民议论纷纷,全国数万网民也在多家知名网站的论坛上发表评论。有人喝彩,有人指责。
“深得民心啊,如我辈之碌碌上班族,只靠薪水何时才有屋啊!”一位新疆网民在天山网播发出这一消息后第一时间跟帖留言。一些网民认为,在全国各地房价居高不下的现实面前,“解禁”单位集资建房是一个好消息。一位杭州网友甚至表示,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解禁集资建房,房价居高的中东部地区更应该如此。
然而,质疑的声音却更多。乌鲁木齐一家民营企业的职工小刘表示,单位集资建房对于普通百姓意义不大,现在除了垄断行业和政府机关,其他单位没有能力组织集资建房,因此集资建房不过是某些人的特权而已,长此以往,只会穷者越穷,富者越富。
近年,虽然国家明确规定停止开展单位集资建房,但在各地的一些城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旧悄悄集资建房为职工谋“福利”的现象已是屡见不鲜。由于商品房价格的居高不下,为获取暴利,一些职工将集资房拿到二手房市场交易。在乌鲁木齐一家事业单位上班的小赵告诉记者,他周围的朋友大多都有两套以上的住房,有的朋友甚至有四五套,他们全部都享受了单位的集资建房福利,有的还通过买卖集资房发了“横财”。
由于集资建房预留了广阔的“钱途”,小赵和更多的人担心,集资房很可能会被某些官员当作其权力寻租的渠道,使他们能凭借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得不当利益。
对此,陈亮表示,新疆恢复集资建房,旨在解决城镇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尤其会对南疆贫困地州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起到较大作用。
陈亮说,新疆此次恢复集资建房政策,对参加集资建房职工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必须属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可以避免出现过去存在的“一人多房”现象。
困惑:集资建房利弊几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厅长李建新说,自2005年1月1日起,新疆城镇各单位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但是,由于新疆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不能完全到位,按政策应发放的住房补贴职工往往拿不到,在此前提下一律停止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实行“一刀切”的政策会造成房改政策缺乏连续性。
然而,也有人认为,此时出台这一政策有些“不伦不类”:如果把关、监管不严,极可能被腐败者钻空子;如果严格把关,则又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乌鲁木齐一位机关公务员说,90%的公务员此前已享受到房改购房或单位集资建房,现在要参与集资建房就得把原有的房子退了,可是大多数人的房子不是已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就是已经装修到位,真要求退出,会有多少人愿意?
一些专家则认为,恢复单位集资建房政策,是对市场经济原则的一种“逆动”。自治区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处长冯力对记者说,集资建房作为一种过渡性质的不完善的房地产制度,干扰了市场平等竞争,容易导致腐败进而影响社会和谐,是一种“倒退”政策。
新疆社科院的一位社会学家说,住房在中国不仅仅是市场问题,还事关社会和谐。权力部门集资建房作为一种福利分给职工,很可能造成没有取得福利房的另一部分社会成员产生被剥夺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