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机动车无责撞人最多赔10%
浏览量:1907 发布时间:2007-10-25 08: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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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机动车无责撞人最多赔10%
  被告刘某在宣判前沉默不语。新道路交通法实施后“全国行人违章死亡第一案”,即“奥拓车撞人案”2004年9月29日在北京市宣武法院宣判。 本报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 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昨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现行条款规定不具体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目前道交法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白景富表示,该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76条规定得不够具体,一些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又造成各地标准不统一。

  草案明确机动车赔偿比例

  此次草案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不同比例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白景富说,这样修改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较好体现了公平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内司委对草案的审议意见是,具体赔偿比例问题,建议修正案只确立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至于如何根据不同责任确定具体赔偿比例,由地方法规根据实际规定。

  据了解,此次常委会还将继续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节约
能源
法修订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议案。

  赔偿比例为何确定10%?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对于76条的修改,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丁锋近日介绍了确定“不超过10%标准”的依据。他还分析了为什么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要多担责的法律依据。

  据丁锋介绍,“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标准,原系国务院1991年颁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该办法曾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这一标准经过多年实践,已被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据专家介绍,“除此(10%标准)之外没有一个其他标准更有说服力,所以这次修改就采用了10%的比例”。

  丁锋还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可以证明被损害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当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行人,相对是高速运输工具,所以他们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要承担多一些赔偿责任。”

  丁锋表示,这次修改既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体现“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原则,又较好地体现公平、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统一全国机动车的责任标准。

  - 76条沿革

  ●1999年,沈阳颁布《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章,司机不负责任,行人担全责”。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规定。

  ●2000年,国内20余城市相继推出“撞了白撞”条例。

  ●2003年6月,全国人大分组审议《道交法(草案)》,“撞了不白撞”是否写入法律,成为焦点议题。

  ●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开始实施,第76条否定“撞了白撞”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有过错、司机无责,降低赔偿额度。

  ●2004年9月,经立法听证会讨论,北京出台《北京市〈道交法〉实施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法、司机无过错,按照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摘要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摘自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第76条

  案情回放

  2004年5月9日晚8时55分,曹志秀横穿菜户营桥二环主路时,被一辆奥拓车当场撞死。宣武交通支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曹家属提出赔偿27万元的诉讼请求。9月29日,宣武法院一审判定,司机方赔偿15.69万余元。双方均提出上诉。次年12月,市一中院终审判定,司机未踩死刹车、有不当之处,承担50%赔偿责任,赔付金额较一审减少6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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