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9月19日电 (记者张晓晶)记者19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烟台市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张振超被判处死刑。
1999年至2006年间,烟台市人张振超陆续发展成员,逐渐形成以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独霸一方。
2001年,张振超向在牟平区孙家岭村承包海区的朱某索要承包权未果,遂多次授意其组织成员报复朱某及其跟随人员。2003年5月21日21时许,该组织几个骨干成员纠集多人,携带6把砍刀,赶到牟平区顺正商城附近停车场,围住朱某的跟随人员周某的车,朝周某猛砍数刀,致周死亡,并将与周同车的三人砍伤。作案后,几人将作案经过告诉了张振超,张振超出资安排他们潜逃。
此外,2000年至2006年2月,张振超分别纠集、指使团伙成员,在牟平区、芝罘区等地,持猎枪、钢珠手枪、砍刀、铁管等工具实施故意伤害犯罪5起;以收取保护费为名,敲诈勒索作案4起;寻衅滋事作案2起;非法拘禁作案2起;盗窃作案1起;非法持有枪支11支;非法持有毒品20余克。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张振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000元。该组织其他骨干成员也分别被判刑。张振超等上诉后,山东省高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张振超的判决。经最高法院核准,18日上午张振超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