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 特约记者 余兀玉) 14日,十堰市公安局巡警机动大队长杨少敏被殴致死案,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今年3月31日晚,张荣萍、张荣辉、陶海波、王鹰、夏志勇、奚麟与郑红、王晓妹、李继龙、张华、刘俊卿、张霖(另案处理)等人在十堰市闹市区的东岳路一饭店吃饭后,张荣萍去开车接饭店附近等候的几名朋友,在春华苑小区路口恰遇杨少敏和战友王大书等人驾车准备到春华苑小区附近停车。因道路狭窄无法错车,双方停车后,张荣萍与王大书、杨少敏为谁应该先倒车发生争执。争执中,王大书上前将张荣萍的车钥匙一把夺过后扔掉。
在马路边等候张荣萍的陶海波、王晓妹听到路口吵闹声,便走上前去,陶海波与杨少敏、王大书理论起来。紧接着,张荣辉、夏志勇、郑红、王鹰4人也上前找王大书理论,双方矛盾由此激化。
在众人推搡过程中,王大书与夏志勇互相拳击对方,杨少敏也参与其中。后来,陶海波给杨晓华打电话让其帮忙。杨晓华纠集李东辉、奚麟、徐青松、张俊等人,携带凶器到案发现场。
在张荣辉、张荣萍等指认下,张俊、陶海波冲至杨少敏面前,先拳击并用折叠刀刺杨少敏的大腿,陶海波用藏刀朝杨少敏头部左侧猛击。杨少敏倒地,杨晓华、李东辉仍对其踢打。见杨少敏躺地不动,杨晓华等人立即逃离现场。案发后,涉案嫌疑人先后落网。
经法医鉴定,杨少敏“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后脑机能障碍死亡。”检方指控:杨晓华、陶海波、张荣辉为主犯,涉嫌故意伤害罪且应从重处罚;张俊、张荣萍、夏志勇、李东辉、王鹰、徐青松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奚麟打探情报,通风报信并与程根生共同出资600元资助陶海波逃跑,构成窝藏罪。
杨少敏的妻子罗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陶海波、杨晓华等被告赔偿约28万元,以及10万元精神损失费。
经过一天的庭审后,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