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收入”离阳光多远
“建立和谐社会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应从机关公务人员的收入分配秩序开始。”2006年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建伦在全国“两会”上表示,“希望政府出台相关方案,规范公务员工资外隐性收入。”
早在2005年,中办、国办就转发了六部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2006年,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再次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对中央机关、各省市津贴补贴发放进行清理规范,计划用三年时间,将地区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并通过行政手段“削峰填谷”,使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大体相当。
2007年7月,北京启动“阳光工资”改革,把公务员的所有收入公开化、透明化——公务员收入的部门差、地区差,收入的不透明,津贴、补贴、奖金等众多“隐性收入”,成为这场改革的目标。这一举措,撼动了长久以来的部门、级别和地区间公务员收入落差和工资外收入的隐性地域。
此外,上海、武汉、广州等地,也相继成为推行公务员“阳光收入”制度的城市。
但是,这些改革还是遇到不少人质疑。他们认为,如果只规范公务员津贴和补助,不规范“能力”,隐性收入还会通过津贴以外的方式来实现,比如奢华的职务消费,比如单位代替员工缴纳个税,也是一种手段。
“这种改革不能彻底杜绝非阳光部分的继续获取,还容易让那些既有权力,又有地位,还有职务消费的公务员,把过去的非法所得合法化,扩大他们与其他人的收入差距。”杨钟红副教授认为。
不少受访者认为,只要预算外资金依旧泛滥,那么,规范公务员隐性收入的意义就不大,甚至完全不可能实现。
资料显示,我国2006年预算外资金总量,与3.9万亿元的国家财政收入不相上下,而其中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收费占到总预算外资金的1/4多。换言之,公务员隐性收入泛滥只是一种表象,预算外资金泛滥才是问题的根本。
消除预算外资金是根本
受访的多位专家认为,要真正规范公务员隐性收入,有效途径是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控制,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杜绝预算外资金,公务员收入由国家统一划拨。
据了解,西方国家普遍通过立法缩小职工收入差距。比如,美国为了抑制公务员工资的过快增长,制定了《联邦工资比较法》,严禁不合理收入,所谓不合理收入,既包括工资收入也包括工资外隐性收入。类似这样的法律还有德国的《联邦工资法》、日本的《一般职工工资法》,等等。
贾康研究员则建议,“首先,逐步提高公务员正规渠道的薪酬水平。同时逐步压缩、归并那些细碎、烦琐的具体标准,适当拉开薪酬档次,合理体现薪酬中岗位、年功、业绩等不同要素。其次,大力减少和消除正规渠道之外五花八门、各显神通的现金与实物发放,把暗账翻明,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协调各部门、单位发放总水平的调控制度。第三,协同公共财政的预算管理改革,把公务员收入分配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走上国库集中支付、全过程接受监督的制度轨道。第四,与政府系统现存事业单位的改革相配合,逐步使公务员薪酬与今后仍需由财政提供经费的少数事业单位人员的薪酬,以及应当社会化、企业化事业单位人员的薪酬各行其道,各自形成规范的制度与合理的机制。”
“公务员工资改革的总体取向,应该是杜绝公务员法外收益。”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邹瑾律师认为,“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收入监管机制,未经全国人大或者地方人大批准,行政单位不得擅自分配预算外资金,确保公务员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和惟一性。”
同时,“积极创造实施财产、收入公开等制度的条件,对公务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实行充分的财产申报制度”,尹韵公研究员认为,“要切实加强人大的监督作用,逐步扩大社会监督,对公务员收入形成更加有力的外部监控。”□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来源: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