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向特殊人群有条件放开二胎生育
浏览量:427 发布时间:2009-06-18 08: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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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新华社、新闻晨报消息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配套文件日前向社会公布,其中《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最引人注目。据悉,在不违反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属于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

  据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个特殊情况不同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允许生二胎的情况,但必须符合4个条件,即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显抵触;情况确实特殊,不会引起群众攀比;证明其情况特殊的各种材料完备、齐全、真实;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的群众、所在单位、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认为应作为特殊情况予以考虑的。

  新的文件规定,希望再生一胎的特殊情况夫妻需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初审后,报送至女方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将会同基层单位召集群众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书面意见,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再进行一次审议后,提出书面意见,于每年双月的15日之前报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在每年双月的15日至30日内分初审和二次审查对此进行审核,最后作出是否可按特殊情况予以照顾再生一胎的决定。

  在上述制度中,江西省计生委并未指出哪些情况属于“特殊”?针对这一语焉不详的条例,有网友指出,这为计生管理部门的“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面对质疑,江西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尹绪柏昨天下午在接受新闻晨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之所以没有详细罗列出具体的特殊情况,是因为实际生活中很多情况是想不到的,所以人大从立法技术上就做了模糊化处理。”

  尹绪柏举例说,比如一女子被拐卖到他乡,在拐卖期间生有孩子,后经解救回乡结婚,而且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没有带回,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另外,农村夫妻如果头胎是女儿,可以生二胎,如果二胎孩子身体不健康,这也属特殊情况,还可以申请再生一胎。

  至于特殊情况“模糊化”是否带来计生部门的“权力寻租”,尹绪柏给予了否定。“特殊情况夫妻再生一胎的申请,在审批之前要有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到目前为止,几乎还没有出现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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