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警惕“黑老大”服刑异常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制度不加以完善,涉黑涉恶团伙就不可能被彻底摧毁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黄豁王晓磊
在重庆近来掀起的“打黑风暴”中,一大批横行江湖的涉黑涉恶团伙被摧毁。无论是在互联网上,还是在现实社会中,民众都一片叫好。
仔细考量目前所披露的案情,“打黑”也许只是行百里者半九十——在目前被揪出的黑恶团伙首犯和骨干人员中,不少人都是曾有过违法犯罪前科的“老江湖”,所犯案件中不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但大多数人入狱后都获得了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并在恢复自由后继续作恶。
一些黑恶团伙成员在服刑时,还受到团伙的接济和照顾,不但自己定期有“生活费”,家属还能领“安抚费”,出狱后立刻“重回组织的怀抱”,日子过得可谓“潇洒”。人们不禁要问:“黑老大”何以服刑像度假?他们是如何重返江湖、继续作恶的?在“打黑”的同时,是否也应继续深挖司法部门的“灰色地带”?
“黑老大”坐牢如度假
用以陈明亮为首的涉黑团伙为例,据检察机关披露,多名骨干成员都曾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行入狱,但他们在服刑长则十几年,短则八九年之后,便纷纷获得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而出狱,再次重操旧业,危害社会。
该团伙骨干成员之一的雷德明,1988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刑12年,减刑后于1996年释放,实际只服刑8年;此后他又于1998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刑4年,后被保外就医释放。另一名骨干成员李家斌,1990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于2001年11月假释出狱,实际只服刑11年。犯罪嫌疑人陈斌,1988年5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04年11月释放,实际只服刑16年。犯罪嫌疑人王勇,于1993年因犯盗窃、抢夺、抢劫罪被判刑20年,2005年4月释放,实际只服刑12年……
事实表明,这些“黑老大”在琅铛入狱之后,至多十几年,就又出狱为祸一方。检方披露的情况证实,上述这些人员出狱后,并没有改过自新,而是继续疯狂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之中有的成为黑恶势力的组织领导者,涉嫌从事色情行业、洗码赌博、放高利贷、敲诈勒索;有的则充当打手、杀手角色,持刀枪横行街市、杀人越货。例如上述犯罪嫌疑人李家斌、王勇等人,多次手持猎枪、手枪、砍刀等当街行凶,造成多人重伤,给群众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惧,民愤极大。
即便是在服刑期间,一些黑恶团伙成员似乎也过得很滋润,不但能领“生活费”,家属还有“安抚费”,既无缺钱之虞,又无后顾之忧,可以放心坐牢。例如陈明亮团伙就将非法聚敛的不义之财,部分用于接济获刑的组织成员及其家属。当两名团伙成员因故意杀人获刑后,团伙首脑便定期为其发“生活费”,每月还向其父母发“安抚费”5000元,并派专人负责接送其父母到监狱探监。
坐牢时“潇洒”,出狱后也不愁。例如该团伙中著名的“打手”王勇出狱后,在2005年4月至2006年12月间,“组织”向他提供生活费5万~6万元,并吸纳他重新回归“组织”,继续干违法犯罪的勾当。
减刑、假释暗藏权钱交易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必须由监狱考察呈报,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最终由法院审查裁定,此外还有诸多公示程序。能够获得减刑、假释的人员必须“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们不禁要问:陈明亮团伙中那些身背命案却纷纷获得减刑、假释的“黑老大”,出狱后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是根据什么标准获得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是否都在狱中表现极好?他们又接受了什么教育改造,有什么悔改行为?
法律专家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减刑、假释需要由法院裁定,但法院最终驳回减刑、假释的情况较少,检察机关的监督也很难介入。一名囚犯是否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几乎是由监管执行机关包办。人们难免疑虑,曾犯下重罪的“黑老大”纷纷获得减刑、假释,其中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操作行为,甚至是权钱交易?
事实上,在一些地方,少数监所执法人员利用规章制度上的漏洞,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提供特殊照顾等作为“商品”,大搞权钱交易,让服刑人员得以“花钱赎身”或是享受特权,成为一些服刑人员“坐牢像度假”的直接原因。
例如成都市金牛区原副区长马建国,因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刑入狱后,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并享有回家过夜、外出会友、使用手机和外界联络等诸多特权,甚至去酒楼赴宴时还要警车接送,引起媒体广泛关注。据调查,他为了获得违反监规的“照顾”,先后向监狱长、刑罚执行科科长、一分监区长和教导员等人行贿人民币298058元、价值8000元的乌木观音两尊、价值9500元的香烟25条,成为监狱中的“贵宾”。
前不久,广东茂名监狱的丑闻将“减刑潜规则”暴露无遗。据媒体报道,在茂名监狱,有服刑人员称“减一年,花1万;如果再多减3个月,3000元一个月”。连反映劳动成绩好坏的“表格”也被监管人员以500元一个的价格出售,甚至连狱中服刑岗位也可以买卖。
如何防止“黑老大”重返江湖?
“黑老大”倘若坐牢如度假,危害性不言而喻。一方面,服刑不但没能给他们有效惩处,反而成为他们丰富犯罪“履历”、向组织效忠的一种方式,使其不惧法律、不怕坐牢,更加肆无忌惮地横行霸道;另一方面,受害群众担心“黑老大”卷土重来,畏惧打击报复,对犯罪分子不敢报案、指认,使其更加有恃无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胡红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黑老大”关的时间太短,外面盘根错节的‘黑网’还在,可能短时间内又会纠集一帮人,继续犯罪。从预防犯罪来看,若很快就看到“黑老大”出狱,受害人心里也不能接受。
近年来,重庆曾展开多次大规模的减刑假释清查活动。前不久,重庆司法部门为从严惩处及震慑涉黑犯罪人员,提出了“三个一律”的要求,即从2009年7月14日起,重庆市各级法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一律不予假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律不予减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罪犯的减刑,在裁定前也要一律公开听证。
这些措施表明,司法部门已认识到减刑、假释不当的危害性,显示了彻底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然而只靠运动式的清查,不能从根本上堵塞漏洞。专家认为,减刑、假释有时之所以沦为权钱交易,一是由于缺乏法定的判定条件和标准,记分考核在具体操作时有较大的变通余地,为司法腐败提供了空间。二是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不够,缺乏开庭审判、公开听证。
要完善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必须强化检察院、法院的地位和作用,各监狱看守所作为监管执行机关,所采取的具体教育改造和考核管理措施,必须接受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审查;法院要通过裁决,不断引导减刑、假释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要求,同时推行开庭审判、公开听证,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已刑满释放的黑恶犯罪人员,加强排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做好帮教工作,才能最大限度消除“金钱案”、“关系案”,堵塞“黑老大”重返江湖作恶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