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歌曲需付费
浏览量:486 发布时间:2009-11-19 08: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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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6号国务院令,公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新华社17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办法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办法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办法中规定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具体政策 三种计酬方式

  《付酬办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了三种计酬方式,供当事人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

  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

  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

  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

  两种付酬标准

  在反复测算的基础上,《付酬办法》规定了两种具体的付酬标准:

  一是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2%;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09%到0.15%;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 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24%到0.4%;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以及在30%以上不足50%、50%以上不足80%、80%以上的,付酬标准分别为0.5%、0.6%、0.7%、0.8%。《付酬办法》还规定,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付酬标准作相应提高。

  二是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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