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将成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浏览量:770 发布时间:2007-12-24 15:53:22
分享至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刘铮 周婷玉)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立、撤销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实现社保有关信息的共享。

  根据草案,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如评论,请先点击 登录 暂无评论
上一篇 火星史前海洋形成之谜:火山喷射硫磺所致(图) 下一篇 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开幕 个税起征点拟提至2千
copy@2007-2019 ymax.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
沂蒙爱心家园 版权所有 鲁ICP备 07012196 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324号
总访问量:12180015     当前在线人数: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