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750元购买了正版Windows XP软件,却在安装时发现,如果不同意微软公司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就不能继续点击进行安装,为此河南郑州市民郭力将微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许可协议》中的28项条款无效,并要求微软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这起首例涉及拆封合同效力案件近日宣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许可协议》中有4项条款因免除微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而无效。
2006年7月6日,郭力发现,使用Windows XP软件必须同意微软公司提供的相关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但微软公司既未在产品包装上明示这些限制性使用信息,也未以其他合理形式告知消费者这些产品使用限制信息。郭力认为,上述协议中的28个条款显失公平。如“一旦安装、复制或使用‘软件’,即表示您同意本《协议》之条款”、“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您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您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5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
郭力认为,这些条款强迫使用者达成协议,接受一系列的不平等条款,免除了微软公司的义务,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但如果不同意就不能安装软件,安装了又意味着接受“不平等条款”。
对此,微软公司认为,涉案协议的各项条款并不是对原告使用权利的限制,主要是对原告获得的权利的明确,不存在免除微软公司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或者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内容。目前软件业普遍采取了内容相差不大的许可协议,已经形成一种行业惯例。如果不同意该协议,用户可以选择退货。原告在安装中阅读并接受了协议,继而安装并使用软件,而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选择拒绝安装并行使退货的权利,因此,双方已经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了合意,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对此案高度重视,由该庭专家型法官姜颖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据悉,这起案件系首例涉及拆封合同效力的案件。拆封合同的特点在于消费者不能预知合同内容,在打开产品包装,安装软件时才能看见合同内容,在点击接受协议时合同才成立,与其他传统合同的订立不同。目前软件行业均采取此种订立合同的方式。
姜颖法官认为,如软件销售商或软件著作权人将所有合同条款都置于软件外包装上,用户在购买软件时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详细阅读,过于冗长、繁琐的合同条款反而使用户难以获取诸如软件运行环境、使用限制等对用户真正有意义的信息。此案中拆封合同具有其积极意义与合法性:微软公司在软件外包装上提示存在完整的《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安装软件时显示许可使用合同的详细内容,同时允许不同意许可合同的用户退货,这种做法并无不妥。
但法院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经过仔细研究,姜颖法官将28项条款分为三类:一、关于被告微软公司是否强迫原告接受协议的;二、关于被告微软公司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义务、加重原告的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三、关于被告微软公司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的。
经过逐条审查,法院最终确认,在第三类协议条款中,“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微软公司事先已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无论用户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5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等4条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应确认为无效。
此外,赔礼道歉系侵犯人身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由于涉案条款部分无效给原告的人身权造成了损害。因此,原告基于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主张被告微软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