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盲人被迫放弃国考 向安徽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昨天,安徽盲人宣海接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对他于2011年12月27日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未能为盲人考生提供便利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了驳回,对此,宣海表示会酌情考虑下一步行动。
决定书说,经查:申请人宣海是视力残疾人。决定书还指出,《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关于招考人员的视力条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双眼矫正视力不得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残疾人保障法》第54条第4款规定,国家举办的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54条第4款规定,国家举办的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便利条件的目的是保障盲人的就业权,适用的前提是考试“有盲人参加”,也就是说该考试盲人符合报考条件、考试提供的岗位盲人适宜从事。综合《公务员法》、《中央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申请人作为盲人,不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因此,《残疾人保障法》第54条第4款关于为盲人考试提供便利措施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务员招录考试,公务员招录考试中,招录主管部门没有为申请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及专人协助的义务。
昨天,接到“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宣海即表示:“会酌情考虑下一步行动”。包括:可能提起行政诉讼或向有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建议删除《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中限制残疾人报考公务员的不合理规定。
在3月初,宣海再次报考安徽省公务员,在网上报名阶段,如实填写了视力,结果连名都没报上。
新闻回放
盲人宣海无奈放弃国考
家住安徽省舒城县梅城镇的盲人宣海,2011年的6月和11月27日,曾两次报考国家公务员岗位,却都因为招考方不能提供盲文试卷和电子试卷等无障碍条件,而又两次被迫放弃。为此,他于2011年12月27日向安徽省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未能为盲人考生提供便利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也就是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道歉,并制定保障残疾人参加各类任职考试、资格考试的条件。
2007年大学毕业的宣海,因视力问题而在职海多艰:卖彩票,重又到中专学校学习盲人保健按摩,与盲人同学在北京开“盲人按摩”店无功返乡,最终只能靠回乡继续开“盲人按摩”店就业谋生。最近又开了一家名为“能量守恒”的网上淘宝店,主营童车。
编后语:这是一则有争议的新闻事件,一方面是盲人为生存发展争取考试权,一方面是职能部门以不符合考试条件为由拒之门外;表面看是法律制度上的矛盾冲突,但究其根源,是社会对盲人群体就业问题的观念在起着阻碍作用。盲人能不能到一些看起来有挑战性的岗位工作?除了要看其自身的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外,还要适度考虑社会人文理念色彩。在美国和英国,多位残疾人出任政府高官的先例,说明盲人并非不能承担国家公务员的职责,而是在于社会是否真的愿意给他们一些机会。和谐社会的建设,是需要用心来建设的,印在纸上,说在嘴上,刷在墙上的表面文章不是真正的社会和谐,希望这个问题早日在中国实现突破,也祝愿盲残群体自信自强,以端正进取的心态融入社会,展示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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