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盲人携带导盲犬乘坐公交车将受到法律保护
浏览量:570 发布时间:2012-06-01 05: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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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9月1日起实行 盲人携带导盲犬乘公交将名正言顺
  盲人携带导盲犬乘坐公交车等交通工具,将受到法律保护。昨天,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起开始实施。 记者 任秀芳
  盲人可牵引导盲犬
  乘交通工具
  据了解,今年4月份,济南视障人士陈欣带着山东省首只经过专业训练的导盲犬Betty从大连来到济南定居。但来到济南后,陈欣携带导盲犬乘公交车时,屡屡遭拒。盲人到底可不可以牵引导盲犬乘坐公交车等交通工具,这一问题引发关注,也颇具争议。
  山东省残联维权部部长王建忠介绍说,对于导盲犬等新生事物,人们需要一个逐步认识和接受的过程,也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推动和支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导盲犬能进入公共场所、导盲犬基地获得政策支持等条文被写入法规中。根据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盲人可牵引导盲犬乘坐交通工具。
  另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减半交纳登记类、管理类行政收费,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
  对符合条件申请驾驶机动车的残疾人在考试、办理驾驶执照等方面提供便利,并推动有关单位在驾驶培训、体检、车辆检测、安装残疾人驾驶辅助装具和改装车辆等方面提供优惠。
  隔离残疾人也是
  一种虐待
  对于社会上个别残疾人家属将患有精神分裂等残疾人关在家里,甚至锁在家里,省残联维权部部长王建忠表示,这种行为也是对残疾人的一种虐待,也是被法律禁止的。根据将于9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隐藏、遗弃、隔离残疾人。
  《办法》提出,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帮助残疾人实现医疗救治、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同时,禁止强迫残疾人劳动或组织、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和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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