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讯(记者王东)残疾人进入旅游景区旅游,离不开必要的陪护人员,那么残疾人免收门票,陪护人员能不能也免收门票?记者8月24日获悉,《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的,免收门票,视力、智力残疾人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决定除了对残疾人进景区的规定作出修改外,还对原《实施办法》作了较多修改,其中包括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企事业单位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停车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免收停车费、公交车应配置无障碍设施等新规,为残疾人生活就业等提供更多关爱。
针对残疾人出行难的问题,决定作出了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乘坐;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及导盲犬,准予免费携带等一系列规定。
对于残疾人就业问题,决定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招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根据决定,残疾人还将享受更多的社会保障,比如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由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抚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当视为单独户,全额施保;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应当给予护理补贴等。
(本咨讯由消歧工作组刘振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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