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单位应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多项措施引关注
浏览量:678 发布时间:2012-11-21 08: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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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单位应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多项措施引关注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有新突破:四类单位应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提供适当岗位

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35条,主要涵盖了残疾的预防与康复、残疾人的教育保障、就业扶助、社会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政府责任等6个方面内容。其中,在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上有了新的突破。《规定》中还明确了依法保护残疾人享有特殊社会保障的权利,从住房、交通到医疗,今后我市残疾人将享受多项“特权”。
A 四类单位应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规定》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实现的重要制度,但实践中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成了一大难题。记者了解到,今年市残联在我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做了一项残疾人用工情况调研,结果显示,全市范围内只有77名残疾人在岗就业,并主要集中在教育与卫生系统。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残疾人就业难的突出问题,我市借鉴国内先进立法理念,在我市地方性法规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法律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据悉,目前全国只有北京市有此项立法规定,我市走在了全国先列。
《规定》中还明确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政府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给予政策扶持;盲人开办保健按摩服务机构,其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等按照居民用户价格收取,其中属于承租公有租房的其租房按照原使用用途收取。
B 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种培训和自学考试等教育活动
《规定》保障了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应当采取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另外,对全日制本、专科在读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种培训和自学考试等教育活动。
同时,《规定》也保障残疾人文化生活权利的实现。残疾人参加省级以上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体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政府和有关部门优先解决优秀残疾人文体人才的就学、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和改造残疾人活动场所,进而为残疾人开展文体活动创造条件。
C 为导盲犬“开绿灯”,使盲人使用导盲犬权利得到尊重
《规定》在盲人携带导盲犬出行的问题上有所突破。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这一规定使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权利得到了尊重和保护,为有条件使用导盲犬出行的盲人提供了法律支持,是法规的亮点之一。
《规定》中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驾驶汽车创造条件,公用停车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位,城市保障性住房应照顾残疾人家庭的特殊需求,农村危房改造应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等等。
D 多项“特权”涉及住房、交通、医疗
《规定》明确了依法保护残疾人享有特殊社会保障的权利: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享有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待遇,并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这是惠及所有残疾人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本法规的亮点之一。
此外,《规定》在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发放居家看护补助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提出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逐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规定》中还明确,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
我市残疾人将享多项“特权”
教育
对全日制本、专科在读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出行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
住房
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
就医
《规定》明确提出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逐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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