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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取消生二胎年龄限制 居住地办生育证更便利
浏览量:678 发布时间:2013-03-20 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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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取消生二胎年龄限制 居住地办生育证更便利
19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新条例删除了生育二胎对女方年龄的限制。另外,全省异地工作和流动人口还有望在居住地生育登记。
二胎生育条件多数未变
记者了解到,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二胎生育政策问题,此次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出适当修改。其中,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第二十五条。
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删去第二十五条,意味着取消了育龄妇女的生育年龄限制。
此外,草案还将“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可生二胎,改为“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其他二胎生育条件,这次修订没有变动。
居住地办准生证仅适用生一胎
以前新婚夫妻办理生育登记,都要到夫妻双方的原籍办理,这给我省流动人口以及异地工作的居民办理生育手续增加了不便。去年底,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我省济南、青岛等地相继出台规定,异地工作和流动人口可在居住地生育登记。而随着我省新《条例》颁布,这一便民举措将扩展至全省。
据了解,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也就是说,新条例颁布后,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在济南可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计生服务手册。”省计生委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但他强调,这项规定只适用于第一胎生育,生育二胎仍要到夫妻双方原籍办理相关手续。
但修正案(草案)也对由此产生的计生工作监督作出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保留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等要求,并且新增了“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对户籍所在地政府的计生监督也做出了明确要求。
新条例有望年内颁布
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有人口计生条例颁布实施于2002年,10年时间一直没有修改,一些条文在实际工作中已经不再适用,一些则需要对接新的标准。新旧条例更迭,实际并没有改变政策方向,而是对一些领域和权益做出适当灵活调整。
条例修正案(草案)以立法形式规定了相关奖励政策,新增第三十一条:要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别扶助,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2012年,修订该条例进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这次征求意见后,我们将草案送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再送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位负责人表示,新条例有望在年内通过并颁布实施,这对于实现流动人口自由迁徙和夫妻自主生育,又扫去了一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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