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城乡低保有关规定宣传提纲
浏览量:742 发布时间:2013-06-25 1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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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城乡低保有关规定宣传提纲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城乡低保政策的知晓率,切实增强城乡低保工作

透明度,努力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阳光低保、放心低保,特印发本宣传提纲:

一、城乡低保制度

是指政府为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按其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实际收入之差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凡有沂水县常住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沂水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即:根据沂水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低保家庭人均收入的变化和家庭成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城乡低保对象和月补差数额,做到应保则保,应退尽退。

二、城乡低保标准

根据上级规定,经县政府研究,2012年沂水县城市居民(城镇户.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 00元,月人均补差1 6 0元;农村居民(农村户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月人均补差90(按家庭困难程度分70元、9 0元、110元三个档次)。农村低保实行总量控制,2 01 2年按全县农业总人口的5%左右掌握。

三、城乡低保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子女已成家的,应分立户口后再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应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2、村()委或单位研究并入户调查,调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及家庭生活状况,初步拟定低保对象人选。

3、张榜公示初步拟定的低保对象名单。4、村()或单位民主评议,投票表决拟定低保对象及月补差数额。

5、张榜公示:将表决通过的低保对象及月补差数额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开发区或县业务主管部门。

6、乡镇(街道)、开发区或县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入户进行全员审核。

7、乡镇(街道)、开发区或县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情况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

8、县民政局审核抽查比例不低于2 0%,税务、人社、房管、公安、工商、公积金管理、车管等部门对县民政局提供的低保对象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对存在的疑点问题,由县民政局组织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9、县民政局对通过审核的低保对象进行张榜公示。

10、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上报信息,委托金融部门发放低保金。


四、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界定范围

1、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救济金;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其利息;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等。

2、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纯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劳务收入;赡养、抚()养费,依法继承或接受的赠与;土地承包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集体分红和股息、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社会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粮食直接补贴。

五、以下情形不予批准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3地低保标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3地城乡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品(钢琴、汽车、空调、冰箱、大型农机用具、电脑、摄像机、金银手饰)的;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六、低保家庭中计划生育家庭增发低保金

低保家庭中的计划生育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家庭)给予分类施保待遇。对独生子女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低保家庭增发1 5%的低保金;对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农村低保家庭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增发30%的低保金。

七、法律责任

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0539-2267538

沂水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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