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残友申请信息公开遭拒后起诉被驳回
浏览量:639 发布时间:2013-06-01 08:50:38
分享至
  近日,湖南湘潭残友赵伏新终于接到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起诉贵阳市残联的二审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其之前向贵阳市残联申请信息公开的“贵阳市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系统中,残疾人工作人员数量”问题系法律规定的“国家秘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公开范围,驳回其诉讼请求。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认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利于公民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统计不应该属于国家秘密,也不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是予以公开的范畴。
  而据今年1月某公益机构发布了一份《行政机关招录残疾人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我国当前国家机关中招录残疾人比例最高仅0.39%,最低为0.02%,远低于法律规定的1.5%。
  让残疾人平等参与公务员队伍的竞争,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平台的作用,要求行政机关公布招录残疾人的情况,以便公众监督。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聋人协会副主席、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于兵曾呼吁。
  关注残疾人就业,申请信息公开遭拒
  赵伏新,湖南湘潭人,1962年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里,因患小儿麻痹症导致肢体残疾,要靠双拐才能走路。
  1986年湘潭县召开首次残疾人代表会议,成立县残协,他很幸运成为县残协委员。
  1990年5月,湘潭县成立残疾人联合会,他当选为一、二届主席团委员。
  “对得起残疾人弟兄们的期盼与信任,我用自己残疾的双腿拄着双拐就残疾人各方面问题进行调查,足迹踏遍了我老家(青山桥区)各乡村,将残疾人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反映给各级残联和政府。有些调查材料还被当作残联工作会议资料予以发布。”赵伏新说。
  2011年11月,赵伏新先后向天津、贵阳等多个地方的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布本地区残联系统内、各行政机关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情况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
  “但很多回复无法令人满意。”赵伏新介绍。
  2011年12月6日,贵阳市残联在给赵伏新的回复中称,“关于公务员中残疾人干部的有关数据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不宜公开。”
  2012年2月6日,赵伏新向贵阳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月8日,贵阳市政府书面答复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回复间存在利害关系,故不予受理。2月29日,赵伏新委托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贵阳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一审认为,我是湖南省湘潭县石鼓镇龙段村新建村民组村民,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要求公开‘贵阳市公务员中残疾人干部的相关数据’符合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并认为贵阳市残联所做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赵伏新介绍说,他不服提起了上诉,去年7月11日,二审法院判决贵阳市政府受理复议申请。
  复议维持残联回复决定,起诉一审二审被驳回
  2012年9月24日,赵伏新收到了贵阳市政府寄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认为,申请人请求信息公开的第三项内容属秘密级事项;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规定做出的‘关于公务员中残疾人干部数据问题,按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回复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并无不妥。”
  赵伏新认为,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促进条例》规定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规定,这其中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残联应该公开相关信息。
  2012年10月1日,赵伏新委托律师将贵阳市残联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贵阳市残联公开公务员中的残疾人数量。
  2012年11月13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贵阳市残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之规定,确认原告申请的第三项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适当,驳回赵伏新诉讼请求。
  12月14日,赵伏新委托律师提起上诉。赵伏新仍坚持认为,残疾人公务员数量不应成为国家秘密。
  贵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二条“属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三)秘密级事项……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机构、编制、人员统计资料及报表”的规定,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三项内容,属于人事中的国家秘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政府信息公开满足的是公民的知情权”
  赵伏新表示,这样的判决很难让人接受。如果公务员中的残疾人数量也是国家秘密的话,政府怎么证明自己落实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规定呢?
  据悉,今年1月,曾有公益机构发布了一份《行政机关招录残疾人状况调查报告》,该调查显示,在国家机关中招录残疾人比例最高仅0.39%,最低为0.02%,远低于法律规定的1.5%。
  同时,该调查发现,高达80%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将对其招残疾人的数量和所占的比例当作“秘密”来对待,对此项信息公开申请持消极回避的态度,大多都称无此统计数据”“不掌握情况”或“未遇到类似情况”。
  此外,调查报告还显示,国外法定招录残疾人比例普遍高于我国。比如意大利法律规定,工作人员达到50人的公共和私营单位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为7%,不遵守该比例将处以工资总支出1%至4%的罚金。
  在美国,联邦政府残疾人占联邦雇员的5%左右,大大低于残疾人在美国人口中的比例,2010年7月奥巴马还曾要求联邦政府在减少对残疾人歧视方面作出表率,提高比例。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法定比例的话,就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没有残疾人在岗比例的数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缴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残保金缴纳状况的监督如何进行?然而,一些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宁可被行政复议、宁可当被告,也不愿意公开相关数据,让人很无奈。”对此,有反歧视公益人士认为,一些单位诸如“无此统计数据”“不掌握情况”或“未遇到类似情况”的说法明显与事实不符。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认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为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利于公民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即使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的信息也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说明原因。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统计不应该属于国家秘密,也不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在予以公开的范畴内。”李方平进而表示。
  事实上,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聋人协会副主席、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于兵曾建议“让残疾人平等参与公务员队伍的竞争”,要求行政机关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平台的作用,公布招录残疾人的情况,以便公众监督。
如评论,请先点击 登录 暂无评论
上一篇 帮盲人“看”话剧 北京红丹丹招收话剧讲解员 下一篇 上海高考出租车预约6月1日启动 残疾考生和劳模子女免费
copy@2007-2019 ymax.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
沂蒙爱心家园 版权所有 鲁ICP备 07012196 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324号
总访问量:12094064     当前在线人数: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