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视障者发起城市公交无障碍签名活动
浏览量:664 发布时间:2013-06-03 20: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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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解决视障者乘公交难问题致各大城市交通局建议信

亲爱的视障朋友和视障者亲属,这是一封准备寄给全国各大城市交通局负责领导的建议信,希望他们能够关注我们在乘坐公交车时遭遇的特别困难,并为帮助我们克服这些困难出台有效的对策。如果您对信中的内容表示支持,欢迎您在信的末尾签上自己的姓名。我们将在征集到较多数量的签名后把这封联名信分头寄到全国各大城市。在签名的同时,请注意根据页面提示选择您的视力情况,并填写您所在的省份和电子邮箱。最后,如果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或者您对交通局的领导们有哪些话想说,欢迎在留言处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1308060348@qq.com与这次建议信活动的发起人取得联系。期待您的参与!

某某市交通局领导:
您好!
我们是一些视障者和视障者亲属。在6月6日的第十四个世界爱眼日来临之际,我们致信贵局,希望贵局能够关注视障者在乘公交出行时面临的突出障碍,并制定和采取合理有效的对策,为我们的出行消除障碍和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背景
乘坐公交车出行是市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然而,对于视障者来说,在乘坐公交车时往往遇到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和障碍。这些困难和障碍严重影响了视障者独立自主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和意愿,进而对视障者的顺利就业造成了巨大的不利影响。由于乘公交车不便,很多视障者无法安全顺利地独自往返于家庭和单位,致使他们在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时受到额外的限制。在就业形势严峻的今天,作为弱势群体的视障者的就业显得更加困难,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城市的不稳定因素,最终影响个人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和谐繁荣。鉴于此,我们撰写这封建议信并期望相关问题得到贵局领导的关注和重视。
二、困难
对于经济状况普遍不理想的视障群体来说,公交车是我们出行的首选方式。特别是视障者可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的出台,使我们充分感受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乘车时经常因为无法看到进站车辆是哪一路车,只能冒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次次冲下站台,摸索到车门前询问司机。这样做既可能影响到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又时常耽误司机和其他乘客的宝贵时间。有时我们会求助于站台上一同候车的乘客,请他们帮助辨认车辆。然而候车乘客的心情一般都比较急切,如果他人等候的车辆与我们等候的不同,他人经常会在自己等候车辆率先进站时忙于上车而无暇与我们作别,导致我们误认为所等车辆一直未进站。再者,在一些人流量较小的车站,以及天气恶劣的时候,我们不得不独自在车站候车,其困难可想而知。几乎每位视障者都有过花费半小时甚至一小时以上等候公交车的经历,这些经历导致很多视障者不愿或者不敢乘坐公交车出行。我们不得不想方设法降低自己外出的频率,或者在必须出行时只能选择昂贵的出租车出行,这对于我们参与社会生活是非常不利的。
三、建议
针对上述困难,我们诚挚期盼贵局领导秉承执政为民的行政理念,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光荣传统和社会主义人道精神,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出台合理有效的解决对策,以解我们的燃眉之急。
近年来,全国各地多位视障志愿者为解决此困难奔走呼吁,在国内一些城市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另有各地视障者历经反复实地体验考察,将目前国内各大城市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做了简要汇总,一并通过附件形式附在信尾,仅供贵局制定政策时参考。
四、依据
视障者能够在无障碍环境中实现安全自主地出行,不仅是我们的美好梦想,也是我国法律赋予视障者的权利。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中对交通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建设做出规定,2012年8月1日生效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更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中的职责,并强调应当优先推进交通运输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使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2008年起对我国生效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缔约国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这些法律条文都对视障者安全顺利乘坐公交车的权利做了确认。希望贵局在行政中践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以切实行动保障广大残障人士的法定权益。
最后,我们诚挚感谢贵局及贵局领导长期以来对残障人权益事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热切期待您对我们的建议作出回应。祝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此致
敬礼!


建议人
2013年6月3日

【附件一】

视障人士乘公交难问题各地解决方案及其展望

偶然看到一位盲人朋友的内心独白,引发我对盲人乘公交候车难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在求学和工作的十几年中,最常见的无奈事情就是候公车。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站在公车站牌,车来了一眼看过去,几路车一目了然,可对我们视障人士,就是一个大难题了。每次我都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来到车站,自己看不到几路车,有车开来时,就惴惴不安的挨个问旁边的路人,若是在车流量大的站点,有时候就只能靠运气了。如果在炎炎夏日的中午或下雨天,路上看不到半个人影儿,眼巴巴的看着一辆辆公车在我身边呼啸而过。听到公车来了,向司机招手,公车停下来,询问后若不是自己要乘的车,又耽误了大家的时间。心里充满了失落和无助,没办法,我们也向所有人一样,需要工作,需要出行。十几年来,只能默默地承受着乘车的复杂心情。”
很多在城市中生活的盲人,凭借目前的无障碍设施及辅助方案,已基本能实现自主出行,从而为广泛参与社会生活、拓宽就业领域和全面融入社会迈出了重要一步。当前各地无障碍设施建设普遍成效显著,而留给盲人自主出行的突出障碍,甚至是最主要障碍就在于各种出行方式之间的衔接,其中又以公交候车最为典型,其便利程度与广大盲人的生活关系尤为密切。
目前针对盲人在等候公交车时遭遇的显著障碍,一些城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对策。现将我们所了解到的对策简介如下,并附有简短评价展望。由于我们所掌握的资料有限,因此描述和评价中或有不妥之处,敬请见谅,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予以补充和指正。
1、车体外置扬声器自报家门(大多数城市均有,但部分城市效果欠佳)
这是目前采用最普遍的方案。在公交车车体外部安装一扩音喇叭,当车辆进站时,自动播放本车线路名称及目的地等信息,盲人听到信息后既可判明是否所需车辆,又可听声定位上车。
优势:属于通用设计范畴,成本低廉,简便易行。
问题:有的驾驶员不开启外置扩音器;由于环境噪音有差异,需经常手动调节音量,以确保既能被听到又不致扰民,对驾驶员责任心要求较高;大城市同时进站车辆过多,排在车站远端的车辆声音不易被听到。
展望:可作为中小城市首选方案,大城市亦可配合其它方案共同使用。
2、车站人工引导服务(北京等)
部分大城市在公交线路较多和人流密集的车站配备了协管员或志愿者提供引导候车、解答问询、维持秩序等服务,当然也包括为盲人提供重点引导协助。
优势:安全性和灵活性高,可实现站→车服务相衔接。
问题:覆盖面有限,人力资源投入高,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出行。
展望:可作为枢纽站、大站的辅助方案。
3、专用的盲人公交引导设备(以“思宁引路人系统”为例)(广州、深圳、福州、重庆等,其中广州最完善;另大连、杭州等地采用类似系统,但覆盖率均非常有限)
这是一套专为解决盲人候车问题研发的无线电产品系统,包括安装在公交车上的车载发射装置和盲人随身携带的手持接收装置。其工作原理是,车载装置发射的讯号可被30米之内的手持装置接收,后者通过扬声器向盲人播报进站车辆信息。当盲人听到自己需要乘坐的公交车信息时,通过操作手持设备可使相应公交车上的外置扬声器发出提示音,既可实现为盲人听声定位,又可提示驾驶员有盲人候车需予以关注。
优势:采用了现代技术,富于创意,实用性较强,有望实现完全自主出行。
问题:不属于通用设计,耗费资源较大;经济成本较高,实现全覆盖和大范围推广较难;设计及技术有待完善。
展望:各地可量力采用,企业亦可挖掘其中商机。
4、基于GPS卫星定位系统的移动客户端(杭州盲人自主探索)
在大中城市公交车及智能手机普遍装备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读屏软件技术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将GPS定位功能与读屏功能巧妙结合,即可在通用设计框架内以几乎零投入解决盲人候车问题。例如,持有具备完善读屏方案和GPS功能且支持第三方应用的智能移动设备(典型代表即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盲人,可通过现有的某些第三方软件(如百度地图)获知需要乘坐的公交车与自己的距离,并实时了解该距离的变化,以此把握车辆进站的时机。该方案的技术关键在于公交车发射的GPS位置讯号向第三方开放,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公交系统内部接收。
优势:采用了现代技术,完全基于通用设计理念,可免除大量专项投入,节约社会资源,并提供了一整套包括确定乘车路线、寻找车站、候车引导、到站提醒等在内的辅助方案。
问题:大多数城市公交系统GPS讯号无法被第三方接收到,智能手机在盲人中普及率尚低,技术尚待完善,同时进站车辆较多时需与其它方案相配合,小城市硬件未必支持。
展望:前景广阔,由于其符合通用设计的国际潮流,很可能成为未来大中城市的主要解决方案并实现与其它导盲方案的无缝衔接。
5、支持语音播报的车站电子候车提示系统(上海等地具备硬件但未实现)
一些大城市业已在车站安设了电子候车提示屏,显示当前经停本站各路车的预计到站时间或距离。若尝试在此系统的屏幕显示基础上增设语音播报服务,且通过合理方案(如配发遥控器)使盲人能够在适当距离范围内自主操控其播报(如选择线路、加减音量),亦可达到一定的候车引导效果。由于此类电子提示屏信息大多依赖GPS系统获取,故可考虑将此方案与方案4结合,将“遥控器”的功能集成到具备接收GPS讯号功能的智能手机软件中,形成基于GPS的包括车载装置、站台设施及手持设备在内的综合引导系统。
优势:如以GPS为依托,仍属通用设计,可以低成本高效利用现有资源,具备一定可行性。
问题:对城市公交系统硬件要求高;智能手机在盲人中普及率低,方案尚待论证。
展望:在已经配备电子候车提示系统的城市中进行尝试,或许是一次低成本且有价值的探索。
附1:相关媒体新闻报道
北京青年报:公交站缺导航 盲人乘车不便
http://bjyouth.ynet.com/3.1/1210/15/7527071.html
广州电视台《今日报道》:盲人利用思宁引路人系统乘公交实录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0LCi-fMxsh4/
重庆晨报:问了7辆车 盲人终于坐上了810路公交车
http://cq.cqnews.net/shxw/2012-10/16/content_20610050.htm
浙江电视台:盲人坐公交手机来导航
http://www.cztv.com/s/2010/today/replay/2012/10/2012-10-143597406.htm
附2:通用设计简介
通用设计,是设计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大多数使用者和特定使用者(如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中低文化水平人士等)的需要。例如,手机短信本为无法进行语音通话的聋人专门研发,后来显现出广泛应用价值,这是设计理念上“歪打正着”的典范。又如,很多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内,在正常高度洗手池边还有一较矮者,大多数人可能只意识到它可方便儿童使用,其实它为一切身材矮小的人士及坐轮椅的残疾人提供了便利,同时不排斥任何人使用。再如,在苹果iphone手机中,只要依次点击菜单中的“设置”>“通用”>“辅助功能”>“voiceover”,一部普通手机就可成为一款标准的盲用语音手机,并且在该状态下手机的各项功能均可正常使用。按同样步骤关闭该程序,手机即可恢复原状。在残疾人辅助方案领域,较之专用辅助设计,通用设计的突出优点在于,一来可将无障碍支持建设融入到基本的公共设施建设中,不必另行建设,节约大量成本,实现社会资源高效利用;二来残疾人与其他人共享通用设施,有利于残疾人与社会的全方位融合。


【附件二】

相关法律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选)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节选)
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第十四条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
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三、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节选)
第九条
无障碍
一、为了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享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查明和消除阻碍实现无障碍环境的因素,并除其他外,应当适用于:
(一)建筑、道路、交通和其他室内外设施,包括学校、住房、医疗设施和工作场所;
(二)信息、通信和其他服务,包括电子服务和应急服务。
二、缔约国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便:
(一)拟订和公布无障碍使用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的最低标准和导则,并监测其实施情况;
(二)确保向公众开放或为公众提供设施和服务的私营实体在各个方面考虑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三)就残疾人面临的无障碍问题向各有关方面提供培训;
(四)在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中提供盲文标志及易读易懂的标志;
(五)提供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包括提供向导、朗读员和专业手语译员,以利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的无障碍;
(六)促进向残疾人提供其他适当形式的协助和支助,以确保残疾人获得信息;
(七)促使残疾人有机会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包括因特网;
(八)促进在早期阶段设计、开发、生产、推行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便能以最低成本使这些技术和系统无障碍。
问卷签名网址:
http://www.sojump.com/jq/249570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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