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残障人士致函中央七部委 建议修改法规促进残疾人就业
浏览量:691 发布时间:2013-09-03 15: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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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七部门发文促残疾人就业

三位残障人士致函提建议,希望通过修改法律法规等,真正落实中央意见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日前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下称《意见》),并于8月29日在中国残联网站全文发布。

  《意见》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

  《意见》要求,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意见》还明确了奖惩措施,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月30日,广东、河南、安徽残障人士黄锐、杨仁良、宣海等致函七部委,对《意见》表示欢迎,并提出相关建议。

  上述三位残障人士在寄往七部委的信函中建议: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删除对残疾人尤其是视力障碍和听力障碍者限制;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设立残障人公务员专项岗位;尽快出台《残疾人公务员考试操作规范》;将行政机关招录1.5%比例的残疾人作为强制性规定,不得以缴纳残保金的方式替代履行。

  据财新记者了解,此次联合发文的七部门包括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意见》此前已于8月19日下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有关单位,要求根据《意见精神》,制订出具体实施意见,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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