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必须安排残疾人
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新的实施意见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为其他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发挥表率作用。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15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到2020年,所有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多渠道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明确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岗位的相对稳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各级党政机关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岗位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同时,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要带头组织残疾人专项招聘,带动其他企业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促进残疾人就业最大化。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要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不落实政策将被惩罚
我省将进一步增强残联部门定残、核残职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编办、统计等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残联进行用人单位核残,确保准确掌握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真实情况。
新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制定超比例安排奖励标准,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省级残保金将对各地的超比例安排奖励给予补贴,以期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就要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或将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此外,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或将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日常巡视检查和年度劳动执法大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也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我省还将规范残保金使用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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