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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办理201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
浏览量:643 发布时间:2014-04-03 08: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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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凡未按法规规定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残保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残保金制度。现将2014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驻广州地区的中央及省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包括在省有关政府部门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澳门特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14年4月8日至7月31日。用人单位必须按本通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年审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申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办事部门服务省残联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在线申办。
用人单位按照网上办事指南的要求和流程,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凭授权码(授权码将随年审通知发放)自主完成申办,并查询受理进度和受理结果。
属于非独立参保的单位和有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的单位,进行网上年审申报后,还需要持相关材料的原件到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年审大厅审核办理。
(二)实体年审大厅申报
到实体年审大厅申报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地区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表I)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年审所有表格可在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www.jyzx.gd.cn下载或到实体年审大厅领取)。
2.机关事业单位请提供2013年度报统计局《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2表;非机关事业单位请提供所属期为2013年的《社会保险(放心保)费申报缴款情况查询》或《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可在地税网上办税系统打印)。
3.《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地税)》、《社会保险登记证》(养老保险)副本(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如已招用残疾职工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另需提供以下4种资料:
(1)《广州地区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表II)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2)该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3)该职工2013年《社保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查询》(请从地税网打印)等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该职工2013年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等。
四、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须于残联办理年审之日起45天内,通过地税的网上申报系统系统自行缴纳、或直接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办税服务厅缴款。
五、实体年审大厅地址及服务咨询电话
(一)实体年审大厅: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南路63号一楼(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电话:83334116、83196225、83196226。
(二)缴纳残保金咨询电话:12366-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址:www.gzds.gov.cn(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三)全省免费咨询服务热线:968854008300580。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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