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障残疾人驾驶权的一些思考
浏览量:502 发布时间:2014-05-03 16:56:38
分享至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上肢残疾人不仅经济上实现富足,过上幸福的生活,而且更加关注自身的权利,特别是驾驶权问题。虽然我国关于残疾人驾驶权的规定已经完善了不少、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由于残疾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残疾人驾驶的需求。特别是我国相关规定采取“法律父爱主义”的立法模式和理念,大大限制了残疾人享有属于自己的驾驶权。本文意在通过对残疾人驾驶权现状、特点、原因、影响等的分析,使大家对残疾人驾驶权有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我国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和维护始终在艰难中前行。在众多权利之中,上肢残疾人的驾驶权问题开始引起越来越多残疾人的关注,特别是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放宽对下肢残疾人驾车的限制,引起越来越多的上肢残疾人对驾驶权公平的追问。目前对于是否放宽对上肢残疾人驾驶的问题还在争论之中,但社会之中早有许多开“黑车”的上肢残疾者在呼吁和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本文从外国相关残疾人驾驶权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入手,试图从残疾人驾驶权的现状、特点、原因、影响等为分析视觉,从而阐述残疾人驾驶的利弊,旨在让大家对残疾人驾驶权制度的立法进行反思和思考。
  一、残疾人驾驶权的现状和特点
  (一)外国残疾人驾驶权的现状和特点。
  所谓残疾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之规定,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国外相关规定如下:
  1、日本《交通法规》规定,下肢1—6级或者上肢1—2级残疾人允许与健全人一样申请汽车驾照,所谓下肢或上肢1级是指上下肢或者双上肢完全瘫痪或者截肢,如果是残疾人使用的汽车,相关购车的税费可以得到减免。
  2、英国服务网(http://www.direct.gov.uk/en/index.htm)提供消息。根据英国法律,对于不同残疾的驾驶证申领人有不同的表格式询问内容(如肢体残疾要填写肢体残疾表格,编号为spt)残疾人使用汽车可以得到英国MOTABILTYSCHEME(英国专门为残疾人提供汽车服务的费用减免计划)提供的部分费用,减免汽车的税费等服务。特别是为每位驾驶照的残疾人提供专门的汽车驾驶培训,适合的汽车改装。
  3、虽然美国的交通法律是各州自行制定,但其共同点都对申领了汽车驾照的残疾人使用的汽车在停车方面给予优惠。以华盛顿的DMV规定为例,残疾人要申请汽车驾照首先通过体检,根据体检情况提供申请人(残疾人)适合的车辆。申领人用经过改装的合适自己的车参加正常的考试和办理申领驾驶手续。考试通过后获得驾照。篇幅有限仅列举至此。从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以上三个国家对残疾人驾驶权的规定并无任何限制。只要残疾人想开、能开车,法律就保障残疾人的驾驶权。
  对于外国关于残疾人驾驶权的规定,其最大的特点是“权利放宽在先,能力配套在后”。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残疾人驾驶权。
  (二)我国残疾人驾驶权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关于残疾人驾驶权的研究目前在理论界尚处于空白。虽然在残疾人保障的其他方面例如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方面我国已经赶上国外的立法,但在残疾人驾驶权这一方面却落后于国外的立法且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无法满足上肢残疾人对于驾驶权利的要求。特别是对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关于上肢的限制性规定: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能力正常。感到不理解。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残障者报考汽、机车驾驶执照处理要点》第五条之规定:双手手指残缺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得以一般车辆报考轻、重型机踏车驾驶执照及小型车驾驶执照,如其无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得报考大型车驾驶执照:(一)双手大拇指全缺者;(七)双手手指或手掌残缺,任何一手握力不足十五公斤者。通过该条我们不难看出,台湾地区关于上肢残疾人驾驶的规定比较接近外国关于残疾人驾驶的规定,只是它更加细化上肢残疾的类别而已。
  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香港法律由于继承的是英美法系,对于残疾人驾驶权的规定基本是英国的翻版。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的具备开车能力的上肢残疾者不仅可以开车,而且还允许开出租车。
  (三)残疾人驾驶权的共性问题。
  虽然外国和我国大陆、台湾、香港地区对于残疾人驾驶权的规定不一,但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可能很多人会质疑,就算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理念在中外能达成一致,但由于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制度等的不同,差异在所难免。其实不然,即使人权确实存在普遍性和特殊性的争论,但如果细化到驾驶权上,其差异将荡然无存。首先,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和科技取得了飞跃式的发展和进步,许多残疾人实现了经济的富足;其次,与国外残疾人相比,从体质上讲我国上肢残疾人同样具备开车的能力。这一点从大量各类上肢残疾人无照驾驶可以得以体现。例如2009年云南丽江市残疾人何跃林(何妖林是我国的无手车神,经常参加职业赛车的表演赛,已经有20多年的驾龄)状告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案,何跃林诉讼的请求只有一个,让丽江市交警准许他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考试,并颁发机动车驾驶证。这样的例子不胜牧举。最后,我国作为198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及1980年《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加入国。有义务立法保障好残疾人的驾驶权这一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总而言之, “人的权利的最终基础是人身权。不要过分地相信制度的力量、权利的力量及其传统的力量。要相信无所不在的人性的力量,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的力量”。豍“人权是目的性、中心性主题,它统摄着民主与法制;民主与法制是手段性问题,二者作为人权的双翼,支撑、护卫着人权。”豎。   笔者认为,中外残疾人驾驶权是具有共性问题的,它能超越民族、文化和制度,体现残疾人的人格平等性。
  二、阻碍我国残疾人驾驶权实现的原因和影响分析
  (一) 法律父爱主义的影响。
  关于残疾人驾驶权的立法,体现最直接的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办法》,而该部法规所采用的立法理念深受“法律父爱主义”的影响。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笑侠教授如是说:“法律父爱主义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我把它称为政府对公民强制的爱。”豏 学界对于“法律父爱主义”在使用时存在诸多分歧,但较为普遍的分类为:软父爱主义和硬父爱主义。“所谓软父爱主义,核心是指:只有“真时”(那些在认知上和意志上没有欠缺)的决定才值得尊重。软父爱主义的理论依据是:人们做出的选择并不总能反映他们的愿望和偏好。关于硬父爱主义,范伯格在其文章《对自身的损害》中将硬父爱主义解释为国家限制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行为,哪怕在当事人充分选择的时候,也要违反他们的意志,使其免于伤害的后果。科罗曼更是认为:硬父爱主义就是通过限制当事人的能力去做法律认为违反他自己利益的行为来保护承诺人自己。”豐
  笔者认为, 在中国目前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情况下,确实需要政府对弱者施以法律上的特殊照顾。特别是在残疾人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意识较差的过去,无论是“软父爱主义”还是“硬父爱主义”都起到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的作用。但又因法律本身是“一个自创生系统”,豑且法律处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之中。所以,随着残疾人知识的丰富、社会科学的进步,陈旧的法律难以满足当下人们的需求。所以,无论是“软父爱主义”还是“硬父爱主义”已经不能满足上肢残疾人发展的需求。“法律父爱主义的立法固然会促进对当事人人权的保障,但防御权功能的衰微终将导致人权体系全面的崩溃。”豒
  (二)封闭的立法思想文化影响。
  钱穆先生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将这句话引用到立法上,就是我国的立法思维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立法,使立法偏离“人性需求”。中国一贯的思维特性是:“重性情轻理性,即用心思考问题而不是用头脑思考问题;重综合轻分析;重体悟轻逻辑;重经验轻技术。”豓 于是传统立法思想的优越性便挤兑了甚至覆盖了小范围内的公平合理。对于社会上各种能开车却没有驾驶证的残疾人开车科学上又作何解释?这是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总之,如果我们的立法没有在了解残疾人具体情况的前提下,用传统的思维否定上肢残疾人开车的可能和权利。沿用健全人开车都成困难,由此类推到上肢残疾人开车“一定”困难,这是有失偏颇的。因为驾驶汽车是一项熟能生巧的技能,是可以通过后天努力弥补的。
  (三)出于对残疾人个人及公共安全的考虑。
  在交通安全隐患严重的今天,很多人对放宽上肢残疾人驾驶权表示担忧。对于人们的担忧并不是空穴来风,毕竟上肢残疾人因不同残疾程度较正常人存在许多不便,但所欠缺的部分(例如双手没有大拇指)对开车影响有多大等问题是值得我们去思考和研究。最主要的是,人们对交通安全特别是交通事故没有一个清醒、正确的认识。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汽车社会发展报告2012—2013》引起了强烈关注。报告预计,到今年第一季度,中国私人汽车拥有量将破亿,10年后每百户汽车拥有量将达到或接近60辆。”豔上亿的汽车保有量带来的不仅仅是环境污染问题,同时也会带来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基础设施还相对落后、人们的交通意识薄弱,无形中放大了上肢残疾人开车的风险。但事实并非如此。
  “事故原因:机动车驾驶人原因所致事故逐年上升,事故具体原因以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让行、超速行驶、措施不当、疏忽大意、未保持安全距离等违章与过错因素为主;行人和乘客因素导致的事故比例从1996年的5.00%逐年下降,2008年仅占1.37%;道路及环境因素所致事故比例较低。”豖笔者认为,造成交通事故主要有4大原因:(1)自然因素,如雨雪、雾霾天气(2)道路设施不良则是潜在因素,特别是我国西部地区,坡陡、路窄、弯急更是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所在;(3)车辆故障也是原因之一,由于“汽车维修技术的薄弱,修理人员责任心不强;车辆的使用频率过高负荷过重;驾驶员缺乏责任感,对汽车的例行保养不到位。”豗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对汽车保养的重视和及时,这一因素逐渐减弱。(4)驾驶员的违规驾驶和疏忽大意是最主要原因,“在中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的仍以人的因素为主,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其导致的事故占总事故比例从1996年的83.20%一直增加到2008年的94.90%。其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以驾驶人不按规定让行、超速、疏忽大意、违法超车等违法行为为主要。”豘由此可以得出:上肢残疾人开车的风险或因开车而引发的事故与正常人基本相等。在香港,残疾人开车的出事率几乎为零,因为与正常人相比,残疾的人更加珍惜生命,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英国,残疾人开车的出事率仅为正常人的十几分之一。
  三、保障残疾人驾驶权的意义
  我国目前有各类残疾人约8296万人,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总残疾人数的29.07%。
  (一)残疾人驾驶权是一项“应有权”。
  所谓应有权,是指:“应当有、而且能够有,但还没有法律化的权利。或者说是指虽然没有被现实法律确认,但法律‘应当’在目前或将来确认的权利,它的存在是客观的,不以也不应当以法定权利的存在与否为转移”。 “人权不单纯是一种法律权利,同时也是一种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并且是评价法律权利的基本价值尺度,以法律权利来否认应有权利是荒谬的”。“应有权利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天然确证,是反抗不公正法律的有力武器。当现行法律不以公正的面貌参与人类社会担当起组织和维护合理的秩序时,当现行法律不为大多说人的尊严与权利提供保护,坚持应有权利成为广大无权者争取自身权利的一种斗争方式。”豙   笔者认为,上肢残疾人争取属于自己的驾驶权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不能因为现行法律的落后而阻断追求权利及促使社会前进的脚步。物质决定意识,无数上肢残疾人开着“黑车”已经充分说明他们具备开车的能力,如果法律还坚守着落后观念和思想,势必会阻碍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
  (二)上肢残疾者无照驾驶风险高,导致权利的公平正义性受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右下肢或双下肢缺失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笔者认为,法律如此规定是有失公平的。下肢残疾者即使没有双脚借助辅助装置也可以拥有驾驶的权利,为什么上肢残疾者不借助任何装置也不让考驾照?就算一同与健全人考驾照也得不到法律的允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加大了上肢残疾人开车的风险,不利于维护残疾人的权利,也不是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应该存在的现象。就算不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可以处以罚款甚至是拘留。更加大了上肢残疾人开车的成本。这对拥有驾驶能力的上肢残疾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所以,让法律允许上肢残疾人合法、合理的拥有驾驶权,降低他们的驾驶风险。将有助于社会的管理和良好秩序的建立。其意义不仅仅是法制的进步,更是社会的进步。
  (三)保障残疾人驾驶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是社会和谐的元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面对许多上肢残疾人无照驾驶的现象,其行为对其自身及社会公众都存在莫大的危险。无论是出于“法律父爱主义”还是立法的“滞后性”,现行关于残疾人驾驶权的规定严重的侵犯了上肢残疾人的驾驶权利,是对《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漠视,更是阻碍法制进程的绊脚石,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结论
  法律的进步和完善是缓慢的,但是,“人们早已指出,当极为偏颇而浅薄的知识形态因绝对权威而泥固不化时,则重大危机必然逼近。”豛所以,上肢残疾人争取驾驶权不仅仅是为自己,更是为社会,因为,“自然法律意识的使命不仅在于指导制定法规范的创制,而且还在于指导处于日常法律关系中的生活;反对不法的斗争不仅应该来至上层,来至‘一般性’,通过规范;而且还应该来至下层,来自‘个别性’,通过主体权利。”豜检验一个人是否具有驾驶能力的方式就是能否通过驾驶证考试,如果上肢残疾人和正常人一样,都能完成驾驶证考试的科目,那么,也就能说明上肢残疾人具有驾驶的能力。对于上肢残疾人驾驶权问题,相关立法及主管部门是否可以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让那些能考驾照的上肢残疾人与健全人参加同等条件的驾驶证考试。当然,对于有些残疾更加严重的人,可以申请开小型自动挡的车及允许其根据具体情况配套相应的合格改装车。希望有关单位和相关立法部门重视上肢残疾人驾驶权的问题,努力为他们真正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社会主义文明成果提供法律支撑。另外,对于外国关于残疾人驾驶权的规定,我们不妨对其适合我国国情的进行大胆的“移植”,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完善法律的不足。
  本文试图从残疾人驾驶权的现状、特点,实现残疾人驾驶权的原因及影响分析以及保障残疾人驾驶权的意义所在入手,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为更多关心上肢残疾人驾驶权的人们提供思路和法律改进谏言。
  法律是一门应用学科,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必然有其实效,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以社会经济制度为基础,再结合文化、科学、历史等相关因素,才能建立一个有实效意义的法律制度,才不至于被现实所抛弃。□
  本文为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科研重点项目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豍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豎齐延平.人权与法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豏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及其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法律出版社.2010.
  豐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及其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法律出版社.2010.
  豑德.贡塔·托伊布纳.张骐译.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豒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及其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法律出版社.2010.
  豓齐延平.人权与法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豔新华汽车网.我国汽车保有量破亿,私家车成增长主因.2011.9.17.
  豖邱峻.中国交通事故和交通伤成因、特点与趋势.2009.11.
  豗吴复勇.浅谈汽车机械故障原因及防范措施.科技论坛.2011.
  豘邱峻.中国交通事故和交通伤成因、特点与趋势.2009.11.
  豙陈波.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人权.中国社会主义科学出版社.2004.
  豛德.卡尔·冯·萨维尼.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豜俄.伊·亚·伊林.徐晓晴译.法律意识的实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本文摘自中国论文网
如评论,请先点击 登录 暂无评论
上一篇 大丰卫生局招聘拒绝残疾人报名 8省网友敦促道歉 下一篇 中国银行业无障碍和志愿服务研讨会在中国残联召开
copy@2007-2019 ymax.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
沂蒙爱心家园 版权所有 鲁ICP备 07012196 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324号
总访问量:14843350     当前在线人数: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