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出租”是对残保金制度的无声抗议
浏览量:846 发布时间:2014-06-16 09: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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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视力四级残疾证,求可靠单位挂靠,薪金可议,可以帮公司免残保金。”近日,一些招聘网站上登出不少出租残疾证的信息。一些残障人士即便不到企业上班,只需“挂靠”企业,采取假工作的方式,就可以获得一定收入以及社保。而一些企业为了躲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节省开支,也采取“假用工”的方式来招收残障人。(6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出租’残疾人证,每月能挣1500元”这样的生意做得成,当然是残障人士和企业能够互惠互利。记者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公式算了一笔账,一家50人的公司,在2012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2013年应缴纳残保金28590元,要是找到一名残障人士前来挂靠,一个月工资1000元,一年只需花费12000元,即便加上社保和公积金,也比28590元的标准节省。
  
  残保金征缴制度系财政部1995年为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而构建。一开始是由残联征缴,但企业不买账,效果不佳;到新世纪初,多数地方转为地税代征,一物降一物,财政专户里残保金一下出现井喷。2008年10月《中国经济周刊》曾报道:北京市2006年改为地税代征,当年征收金额9.52亿元,超过过去11年的征收总和6.5亿元;2007年继续跃升,达到11.67亿元。
  
  但财政专户里的残保金盆满钵溢了,要花出去,切实用到残障人士头上,却不容易。上述《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了残保金专款专用5项用途,诸如“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一律是扶持残障人士就业的。正如残障人士李女士所说:“残疾程度较高的确实没有办法寻找工作”,残障程度越高越是不便工作,越是生活困难,越是需要残保金的帮助,越是与指定用于扶持残障人士就业的残保金无缘……不啻是一个悖论。残联下属残障人士就业服务机构若想拓展残保金用途,往往就要突破政策瓶颈,但因为残保金是专款专用的,财政部门也不会轻易审批、划拨。北京市残保金就曾连年使用率只有30%,而且这样的局面在很多地区都存在,具有普遍性。
  
  另一方面,残保金作为政府性基金,如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雍君所说:“政府性基金的透明度历来比较低”。去年,残障青年李阳曾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广州市残联和广州市财政局公开十年来广州市残保金收支明细,广州市财政局回应称,“2001年至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并未设置残保金相应科目……2003年至200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残保金支出’项下也未设置明细科目,所以……财政部门无法详细核算。”
  
  一周前的6月3日,《人民日报》刊登《深圳残保金累计征收近50亿从未公开支出情况》的报道,就将深圳市残保金结余资金多使用率低、马赛克多透明度低的两大弊病曝光于众目睽睽之下一览无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颁布于19年前,早已斗转星移,如果再不修订,就是在刻舟求剑了。一方面,亟需调整、拓展残保金的使用范围,让残保金能切实用到确有需要的残障人士身上,改善残障人士的处境,而不是躺在财政专户里睡大觉。另一方面,也亟需强化残保金的预算和审计,提高残保金的透明度,其收支、结余、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尤其是残障人士和作为“金主”的企业的监督。
  
  如果让企业缴纳残保金,自己的收益高于把残疾证“出租”给企业的收益,又有哪个残障人士还会把残疾证“出租”给企业呢?残疾证“出租”得成,乃至残疾证的“出租”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不啻是对现行残保金制度的无声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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