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上海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残疾人 警惕推广定向招录残疾人的若干陷阱
浏览量:796 发布时间:2014-11-27 1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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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所使用的“残疾”系基于中国当前法律语言或习惯称谓,非作者的本意——身心障碍者(社会参与受限者)。

 

    近日,上海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残疾人一事受到残疾人群及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此前,北京公务员招录也有类似做法。受《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关于专设残疾人专用岗位的规定1的影响,各地陆续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的实施意见(或残疾人就业规定)2,都保留了七部委《意见》中的这些规定。这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共部门按比例就业的落实,上海、北京的做法表示了推动残疾人就业的决心,值得鼓励。但其被大范围效仿,并引以为豪,其背后的诸多问题值得思考。

 

旨在推动按比例就业制度的落实

《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从现实情况来看,岗位预留有其合理性。一来,岗位预留确实能促进残疾人在行政机关中就业;二来岗位预留并没有限定报考条件,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参与范围。但是,随之而来的几个问题,就需要搞搞清楚:1、这些定向招录的岗位,是如何产生的?2、行政机关除此之外还采取哪些措施来促进残疾人就业?3、这个制度会给其他用人单位及社会大众带来什么影响?

定向招录(预留岗位)作为一项支持残疾人就业的暂行特别措施,一定会在现实中发挥作用。然而,我们也需要警惕,不要过度放大这项措施的光环,仅盯着这项“暂行”措施,而忽略了期待这种措施带来的最终改变。

 

    陷阱一:忽视广泛残疾人群的平等就业机会

残疾人就业难,与残疾人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上缺乏就业机会密切相关。很多残疾人朋友,在求职过程中,通过了笔试,却最终“倒”在面试和体检这一关。这种情况,除了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之外,还与不合理的体检标准有关。这种不合理的体检标准,变相地抬高了残疾人进入一般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门槛,很多用人单位不是依据岗位要求而设置体检要求,而是选择“一刀切”。被广泛诟病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就是最直接的表征。按照这项《标准》要求,最起码视力障碍和听力障碍就已经被拒之门外了。

所以,定向招录的同时,也要考虑消除不合理的体检标准,尤其是《公务员体检标准》、《教师体检标准》等限制性要求带来的制度性歧视,更要警惕这些标准被人为的在各个就业领域扩大化使用。否则,岗位预留再多也是枉然。

 

陷阱二:逃避完善工作场所的无障碍与便利

平等就业,不仅在于能够找到工作,还在于进入工作场所后能获得健康、安全、便利的工作条件,以及平等的培训、晋升机会。这些要求却往往被行政机关所忽视,甚至包括很多地方的残联。即使给一些招录的比例要求,又如何可以让入职后的残疾职员好好工作?

如果一个员工因为不能适应这个工作环境而离开,可能还会说“给了你机会,是你自己不行嘛”。我有一位在行政部门上班的残疾朋友说,虽然大家平时对他也不错,但被排斥的情况也没少发生。即便在发达的广州,从我曾经申请的关于广州市政府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及合理便利开支情况的信息公开得知,广州市政府并没有专门的预算和计划来建设其工作场所的无障碍及提供合理便利。此时此刻,一个符合要求的无障碍坡道比“定向招录”能带来的改变更直接。

 

陷阱三:强化刻板印象和职业隔离

为了开发“适合岗位”,落实“按比例”,所以不少地方出台了《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目录》,将“合适岗位”做了规定,即,什么类型的残疾就适合做这个,什么等级的残疾人又适合做那个,于是,重度的视力残疾只能做按摩……而我的经历告诉我,80%以上的盲人并不乐意做按摩,但迫于生计无奈选择。即使在受教育状况并不理想的情况下,Ta们仍然可以从事按摩以外的工作,比如,话务、客服、播音甚至公务员等工作。像我这样,虽然属于重度视力残疾,但是并不影响我独立完成工作。

如果这些所谓的“合适岗位目录”被广泛地运用到这些定向招录中,就会强化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职业能力的刻板印象,以“残疾人就适合做这些”为由限制了不同残疾人自主选择工作的机会。在这次上海定向招录中,《关于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报考身体条件的说明》中就注明了哪些肢体、视力、听力、言语的残疾人符合报考条件,同时又规定了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都不符合报考条件。

 

陷阱四: 缺乏残疾人的自主参与

依据七部委的《意见》,“开发”和“确定”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与“就业岗位目录”密切相关。这种安排也符合“支持性就业”的客观要求。关键问题在于,“预留”制度下“开发”和“确定”岗位的义务主体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岗位目录”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完成,虽然下级单位可以补充。

可见,这些主体都是“公部门”,在确定哪些岗位更适合残疾人,完全没有残疾人社群、民间专门组织和专家学者的参与。这种情况的直接结果是:岗位设置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也会导致“别人挑剩下的就拿去当预留岗位”之嫌,毕竟“适合”或“不适合”,完全由招录单位说了算,而且,这些岗位设置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基于残疾人的自我表达和能力状况,而是基于岗位制定者“自以为是”的猜想。这些岗位的质量、是否符合残障人的期待、是否有更好的选择,都缺乏第三方(残疾人、NGO、学者)的参与。

 

陷阱五:为眼前利益被迫做出的选择

定向招录,让此前无法通过一般招考途径进入行政机关的残疾人看到了做公务员的希望,有很多人也支持支持这个制度,但这个制度是真的让人满意了,还是因为一般途径有障碍,迫于眼前利益而做出不得已的妥协?

残疾人长期处于主流社会的边缘地带,远离社会的权力和资源中心,往往被视为被动受助群体,群体和个人价值往往被忽视。由于生存状况并不理想,残疾人对于解决眼前实际问题的迫切性高于非残疾人群。即使一个盲人可以并且希望做公务员,但如果Ta连报名资格都没有,考试的权利都无法保障,只能无奈地去学按摩,这并不能说明Ta选择做按摩是自己“心甘情愿”的职业选择。其实,如果可以通过一般招考途径考上公务员,应该没有人愿意戴着“特权”的帽子走“预留岗位”这样的“绿色通道”。

 

    建立多元、开放的支持性就业模式才是长远出路

一个看似合理的存在,可能为另一个更不合理的存在提供理由。我并不否定定向招录,但在执行或推广定向招录过程中,应当保持警惕,通过更多的努力,推动残疾人在多元、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1、消除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等限制性的要求,除了影响公共健康或工作能力的因素外,其他身体情况不应成为选择和获得工作的依据。

    2、完善工作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措施,为残疾人能够发挥自己的才能提供条件。

3、建立残疾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衔接机制,对将结束普通教育或职业教育而准备或已经进入职场的残疾人提供咨询、推荐、辅导等服务。

4、有效利用公共资源,比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支持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自主就业或创业。

5、在开发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工作中,保持听取残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而非单一通过残联来代表残疾人。

6、“预留岗位”,可以改为“残疾人优先岗位”等,即在同等条件下,这些岗位优先录取残疾人,而不是将此一类岗位,跟“残疾”标签绑架。

 

简言之,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应该做到:发现个人价值、尊重自主参与、消除制度歧视、拓宽就业市场、创造支持环境、提供个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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