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强制医疗所条例》 专家解析其中细节
浏览量:872 发布时间:2016-06-29 09: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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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倡导 | 当大家在谈“强制医疗所条例”时到底在谈什么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征集公众意见。这一条例引起了一些疑虑:强制医疗所是什么?这部条例是否与《精神卫生法》的住院治疗自愿原则相悖?《条例》会对精神障碍者群体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今天就着重解答这些疑虑。
1   “强制医疗”和“强制医疗所”是什么?

《条例》第二条规定:“强制医疗所是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场所。”因此,整部《条例》都是围绕“强制医疗”这一程序的规定。

 

“强制医疗”是我国刑事诉讼之后的一道特殊程序。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刑法》,精神障碍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样“犯罪”的精神障碍者如果不加以任何处理,势必会严重危害社会安全。所以,法律上对这样的精神障碍者设置了一道“强制医疗”程序,即限制这些实际上危害了社会的精神障碍者的自由,强迫他们接受治疗。

 

说得通俗一点,普通人犯罪后会被定罪判刑;而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者“犯罪”后,会被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相当于适用于精神障碍者的“刑罚”。

2  “强制医疗”与自愿原则是什么关系?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如果一位精神障碍者没有自伤或伤人的行为或潜在危险,就不得被强迫入院治疗。那么,“强制医疗”与《精神卫生法》规定的自愿原则有什么关系?二者是否冲突?

其实,强制医疗是有其前提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可以看出,强制医疗只适用于已经暴力危害了社会,经过了刑事审判,还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精神障碍者。这样的人已经属于《精神卫生法》所说的伤人行为,所以也就不能适用自愿原则。

3  《条例》对精神障碍者群体有什么影响?

既然《条例》的规定只适用于暴力犯罪的精神障碍者,那么《条例》其实对大部分精神障碍者没有直接影响,大家大可不必担心自己的人身自由因为《条例》而遭到莫名其妙的侵犯。

实际上,《条例》的出台也是大势所趋。自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之后,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细则。这就直接导致强制医疗的执行机构不明确,资金来源没有保障,法律规定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定期评估”也没有详细规定。所以,制定这样一部《条例》来细化强制医疗程序的执行,其实是一种必然。

从长远来看,强制医疗程序本身和《条例》都有利于精神障碍者群体洗去污名。当前社会加给精神障碍者群体的最大污名莫过于“犯罪不承担责任”,这让不明真相的普通人难免对精神障碍者心怀戒备。当强制医疗程序广泛适用并广为人知之后,大众就会明白真正有危险的精神障碍者都已在接受强制医疗,那么对不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者的戒心自然也就放下了。

作者系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

参考法条:1.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2.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3.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4.       《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第二条:
强制医疗所是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场所。
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员,在强制医疗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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