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医药法》(草案)中明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中医医师资格”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起草委员会的各位专家领导::
我叫马高亮,是一名盲人医疗按摩工作者,能进入医疗按摩行业,自食其力,有尊严的活着,得益于毛泽东时代的好政策。上世纪50年代,国家内务部关怀盲人,在卫生部支持下,举办了盲人医疗按摩培训班,至1966年共培养了200名盲人按摩人员,他们就像种子一样洒遍全国,使全国数万余盲人受到了正规而系统的医疗按摩专业培训和文化教育。
乘改革开放的春风,在邓小平同志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国务院有关部门1997年颁发了《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这一行业的医疗性质,承认其学术地位,至今全国已有数万余名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因此而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由此可见,盲人医疗按摩行业,完全是合法产生,依法发展。我们也是学有所本,术有所承,依法进入,守法谋生的劳动者。50多年来的历史已经证明,盲人通过正规系统的学习与实践完全能够胜任医疗按摩工作。广大盲人兄弟姐妹们不但因此而摆脱了算命、卖唱、乞讨的厄运,而且成为了受人尊敬的人民健康卫士,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份子。中医推拿按摩虽是古老的医学,但是让盲人大规模从事传统的医疗按摩职业却是我国独创的一门成熟的新兴医疗技术行业,影响所至,遍及世界,现在连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也有了类似国内推拿正骨专业的盲人美式整脊博士,准予开业。它与目前社会上遍地开花的休闲按摩、保健按摩,不可混为一谈。
1998年6月26日国家颁布《执业医师法》,按照其中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来我们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也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地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可是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却滥用释法权,断章取义,曲解该法的有关规定,出台只适合于“非直通车者”的《卫生部关于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有关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作为特殊群体另行制定考试办法”,无端侵害我们的法定权利。
2009年4月23日,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仅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带有歧视性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其中第二条虽强调“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但是,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只承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是《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而不认可《盲人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百般刁难,严重阻碍了盲人医疗按摩行业发展,加速了这一利国利民的医疗按摩行业边缘化进程,伤害了我们的自尊心。
推拿按摩与针灸是中医特色疗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与健全的工作者同属于本行业的从业者,为什么这个特殊群体只因为视力障碍就被剥夺了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权利?得知全国人大近日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并在全国人大网站上征求社会意见。为加强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本人建议《中医药法》应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列入医疗专业人员序列,明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中医医师资格”,保障盲人医疗按摩医疗人员在医疗机构的从业资格,将其作为盲人医疗按摩的上位法。故特此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中第八条增加部分内容:
第八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但是,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国务院中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分类考核办法,“应为特殊人群(视障者等)提供适合特殊人群的考核办法并提前做出考核预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特此建议!
江西省德兴市中医院 马高亮
2016年元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