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719 发布时间:2017-02-12 20:13:58
分享至

中国残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2008年统一制发以来,各地残联依规做好核发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的核发与管理,我会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向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
  联 系 人:中国残联组联部 王文银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86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邮件:cjrz@cdpf.org.cn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2月9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招标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经中国残联批准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的地方,可统一采用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并在一定时期内延续证卡并用。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全国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360121197011210013 4 3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3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第六条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由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制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各地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明确本地区具备各类别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备案。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地市级残联、卫生计生委负责残疾评定争议的复审并作出最终评定意见。

省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

第九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等级评定结论,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残疾人证的审核、批准由区(县)残联负责。

第十一条  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具体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第十二条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持证人像上未加盖批准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公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

第十四条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五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第十六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第十八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第十九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第二十条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康复脱残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市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地市级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滥用职权办理“人情证”“关系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

如评论,请先点击 登录 暂无评论
上一篇 缘聚阳光 情定鹊桥 彩云盲友鹊桥会周年庆既单身舞台情人节专场节目成功上线 下一篇 国办印发通知部署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copy@2007-2019 ymax.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
沂蒙爱心家园 版权所有 鲁ICP备 07012196 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324号
总访问量:11887730     当前在线人数: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