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媛)因为手机接收到了“垃圾”短信,消费者王先生将中国联通及一家信息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认为两被告擅自向其发送商业广告属于侵权行为,索赔经济损失3000余元,并要求分得30元短信广告收入。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已受理此案。
王先生诉称,今年2月1日和2日,他接到了两则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内容是宣传某商家开业。发送广告的科技公司不具备商业广告的经营资质,以发布所谓的行业信息为名,掩盖做广告赢利的目的。中国联通作为提供信息的平台和发送通道,没有严格审查。
王先生认为,他对自己的手机号码有专属使用权,两被告在未事先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他的手机发送商业广告属于侵权行为,因收看广告需要耗电和时间,被告的行为给他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利用他的手机作为发布广告谋利的工具,他应当合理分得一些广告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