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残疾人证不能免费乘车怎么办?
浏览量:1024 发布时间:2016-08-23 10: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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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希,视障,宁波大学法学硕士,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律咨询兼职研究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事件凭借手中这本红色的视力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免费参观某些景区,这是许多视障伙伴早已知晓并且经常实践的事实。但是日前,我们几位视障伙伴在上海地铁一号线某站欲持残疾证进站乘车时却遭遇工作人员的阻拦。售票处的工作人员理直气壮地叫来了值班站长,他们坚称上海规定唯有残疾军人证和盲人证方能免费乘车,残疾人证并非有效证件,还拿出了相应的文件为证。这让我们一头雾水,一问之下方才得知所谓“盲人证”是上海市专门颁发的蓝色的盲人乘车证,确实长得和我们手中的红本不一样。于是,全国人民眼中的视力残疾人到了上海还是不是盲人,我们究竟是相信既往经验据理力争还是听从当地规定塞证回包,着实有些无奈与困惑。

法律依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盲人持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且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若将我们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视力残疾人证”视为盲人的有效证件,我们毫无疑问在全国各地均有权免费乘坐公交、地铁等市内交通工具。多地均如此事实上我们的前述遭遇并非个例,据上海的视障伙伴所说,“工作人员严格依规执行,视力残疾人证乘车遭拒”的情况在魔都确是时有发生。稍加了解之后,我们很快就发现类似的规定在国内的其他城市也并不鲜见,许多地方均规定盲人持有本地颁发的“爱心乘车卡”或类似证照方可免费乘坐市内交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样不予认可。

专业分析对我们法律体系稍有了解的人都应知道,《残疾人保障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属上位法,而各地对盲人乘车做出专门规定的文件或许连规章都算不上,其效力层级远低于法律,两者规定不一的情况下显然应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执行。因此,我们并非故意逃票,更不是“以残卖残”,仅仅是在依法行使盲人的免费乘车权而已,顺带着捍卫一下法律的尊严,对违法的地方性规定加以监督罢了。当然,或许有人会说法律中规定的是“有效证件”,这一表述的内涵并不明确,恰恰有待各地做出具体解释。但纵观各地的相关规定,不仅没有最大限度地为盲人出行提供便利,反而严重偏离了立法的本意。首先,各地往往要求本地户籍或在本地工作的盲人才能办理免费乘车卡,这让我们这些经常要在全国各地出差或者旅行的老盲们情何以堪啊,残保法可是通行全国的啊;其次,我们已经依照程序申领了足以证明我们身份的残疾人证,还要为了证明同一事项去办理另一证照,岂非资源浪费,与党中央“减证便民”的号召背道而驰;再次,有的地方还强制办卡的盲人缴纳办卡的工本费或者购买交通意外险,置“免费”二字于不顾先不说,要是我一年乘车的总费用还不及工本费或保险费的数额,岂不是要哭晕在厕所,保险重要,自愿才好;最后,若敲有残联钢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都不能被认定为有效证件,那各地颁发的盲人乘车卡凭什么就具有这一效力呢?地铁部门的一个解释是现在残疾人证假冒的太多,所以才禁止使用。但其一,鉴别证件真伪原本就是地铁的职责,不能因为少数人的不法行为和自身技术有限就要求合法的持证人做出改变;其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若不将重心置于鉴别假证上,当出现伪造的乘车卡时又该如何;其三,伪造或冒用身份证等其他证件的案例也时有发生,须使用身份证的场所却不减反增。

哎,说多了满满的都是泪啊,在各地规定未变而工作人员又仅仅依规执行的情况下我们又该何去何从呢?

无奈的对策一方面,盲杖有时比证件好用。当我们手持盲杖探路前行,车站工作人员一眼就看出我们是如假包换的盲人时,或许会不经证件查验就直接免费放行,这也是许多视障伙伴没有办理乘车卡仍能经常在上海等地免费乘车的重要原因;但另一方面,以上方法治标不治本,况且驾轻就熟后一旦遇上一个较真的或者当天心情不佳的工作人员非要“依规办事”时,可能会让我们瞬间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因此,我们仍要不遗余力的推动政策修改,各地地铁均有投诉热线,致电并非挑事,我们的每一次建议都是在帮助他们修改违法规定,避免更多冲突。一个人推墙或许难推倒,推的人多了总有倒的可能。不过,话又说回来,免费乘车归根到底仍是一项福利取向的规定,并非无障碍出行——这一我们更应享有的权利的直接体现。无论是免费乘车还是购票进站,我们都有权要求车站提供人工引导等无障碍服务,以使我们的出行便捷而高效。各地地铁均设有服务热线,我们可以提前拨打预约相应服务。一旦发现工作人员的无障碍服务不够到位,向站长或者热线投诉则会更加理直气壮。当然,日后有一天当我们与其他人拥有平等的社会经济地位时,免费乘车等福利性规定也就不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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