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最低生活保障外,残疾人生活保障有以下照顾政策:
一:残疾人特困临时补助
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补助
三:残疾人项目扶持政策
四:残疾人接受学历教育补助
五:残疾人助学扶持政策
六:贫困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补助
七:低保残疾人生活补助
八: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
九: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
十: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十一: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补助
十二:残疾人康复扶持政策
十三:贫困残疾人免除残疾鉴定费用
十四:贫困精神病患者门诊助医
十五: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实行学前至高中段教育经费补助
十六:残疾人税务优惠政策
十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给予利率补贴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管部门,为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提供方便
十九:一级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区公共汽车
二十:残疾人观看影剧院、文化宫日场电影享受半价优惠 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有: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三章规定: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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