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浏览量:893 发布时间:2020-10-10 08: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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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近日,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残疾评定、审核与发放、证件管理、责任与监督、附则七个章节,共38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的程序环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职责界定更加清晰、程序环节更加规范、服务措施更加便民、监督管理更加严格。《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将促进残疾人证管理更加规范化,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加载残疾人证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在省内政府公共服务等领域具有同等效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共同拓展其线上线下场景应用。

 

第三条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四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按照残疾标准评定核发的原则。

 

凡具有本省户口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管理工作应按照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一链办理”,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群众满意度。

 

第六条 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市、县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省、市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成立本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开展残疾评定医师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七条 市、县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资质能力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确定本地区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负责残疾评定工作,由市残联报省残联备案。

 

指定机构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残疾评定医师,每类残疾评定医师不少于2人。

 

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残疾评定指定机构目录和医师(专家)信息库。

 

第八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残联可受县级残联委托,开展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将残疾人证申领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帮办事项。

 

第九条 办理残疾人证免收工本费和残疾评定费。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或者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县级残联或者乡镇(街道)残联接到申请后,核对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件2)。受理人将相关信息录入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残疾人证系统(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系统),并告知申请人残疾评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主体资格、不同意对残疾评定结论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除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残疾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时参加残疾评定。因病因伤提出申请的,原则上应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未成年人及智力、精神类申请人在残疾评定时应由监护人陪同。

 

第十四条 指定机构对申请人身份核实无误后,应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等级评定结论,完整填写评定表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评定表中写明评定意见并注明“不符合残疾标准”字样。申请人在残疾评定中不予配合或者故意作假的,应进行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

 

第十五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且行动不便、无法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的,县级残联可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协调指定机构,定期组织上门残疾评定。上门残疾评定一般不少于3人(残联工作人员、评定医师、基层干部或者家庭签约医生)。

 

第十六条 省内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向经常居住地残联申请异地残疾评定,由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

 

第十七条 残疾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中止办理程序,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且理由充分的,可在得知结论十个工作日内(自公示之日起算),向所在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重新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在得知重新评定结论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重新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可向批准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申请同残疾类别重新评定的,原则上应与上一次残疾评定间隔一年以上。

 

第四章 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条 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县级残联予以批准,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残疾人证,并通过原受理渠道告知申请人,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证办理从申办受理到批准核发,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县级残联通过原受理渠道或者邮递等便捷方式,将残疾人证发放至申请人。通过邮递方式送达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邮递费。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距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向批准残联申请换证,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残疾人证有效期满未更换的,批准残联应在期满当月告知持证人;逾期仍未更换的,批准残联应于次月在残疾人证系统中将其标注为冻结状态。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换领。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可向批准残联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的予以变更。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省内跨县(市、区)迁移户口的,可凭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迁入地或者迁出地县级残联申请残疾人证迁移。跨省迁移户口的,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迁出地残联应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等档案材料移交迁入地残联,同时留存复印件备查。迁入地县级残联对原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评定。

 

户口迁移后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批准残联可于户口迁移次月在残疾人证系统中将其残疾人证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批准残联应及时办理残疾人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监护人、亲属或者所在村(社区)应在一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死亡证明材料申报注销残疾人证;县级残联也可根据与有关部门交换的相关数据,经核实后予以注销;

(二)持证人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经残疾评定不再符合残疾标准的;

(三)持证人本人或者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的;

(四)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批准残联要求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六个月的;

(五)残疾人证被冻结超过六个月的;

(六)其他应注销的情形。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条 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批准残联应结合入户调查、走访探视、到期换证等,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或者存在办理程序不规范、档案资料不完整等情形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评定,并根据评定结论注销或者重新核发残疾人证。

 

第三十一条 县级残联应加强和规范残疾人证档案管理,对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及残疾人证管理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实行“一人一档”管理,长期保存,并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或者“爱山东”APP、“齐鲁助残通”APP等,自行提交新办证、变更、挂失、残损换新、迁移、注销等服务申请,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或者乡镇(街道)残联应及时予以受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网上预约”“一网通办”等,提高残疾人证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办证工作人员、残疾评定医师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一)各级残联应建立完善工作人员及亲属持有残疾人证备案机制。办证工作人员应恪守“人道、廉洁”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办证纪律。

(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残疾评定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定机构应将残疾评定纳入日常业务管理范围。评定医师应恪守医德医风,客观、公正、规范地进行残疾评定。

(三)在残疾人证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省、市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残联应向社会公开残疾人证申领政策、办理程序、服务时限和监督电话。

 

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证管理工作实行审批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在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2018年8月22日省残联、原省卫计委、原省农业厅印发的《山东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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