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在宣传报道中就残疾人及相关工作称谓进行明确规定
浏览量:570 发布时间:2025-02-11 17: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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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宣传报道中规范残疾人及残疾人工作有关称谓,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事业宣传报道,中国残联宣文部印发了《关于在宣传报道中规范残疾人及残疾人工作有关称谓的通知》,公布了10条关于残疾人及残疾人工作的规范称谓。
1. 建议使用 “残疾人” 这一法定称谓,“残障人士”等残疾人乐意听到的称呼也可酌情使用;
2. 与残疾人对应的是 “健全人”,不用“正常人”来对比;
3. 注明身份时,只打职务、通用称谓即可,类似“北京市民XXX”,无需强调残疾人身份;
4.  “残疾人”就是一个群体的概念,不必再用“残疾人群体”这样表述;
5.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或简称 “中国残联”,不用“中残联”;
6.称 “残疾运动员” “残奥运动员”,一般不称“残疾健儿”“残奥健儿”;
7. 称 “孤独症”,不用“自闭症”;
8. 可称 “盲人”或“视障人士”,禁用“瞎子”等贬损称谓;
可称 “聋人”或“听障人士”,一般不用“聋哑”等称谓;
可称 “肢体残疾人”或“肢残人士”,禁用“瘸子”等贬损称谓;
可称 “言语残疾”或“言语障碍”,禁用“哑巴”等贬损称谓;
可称 “智力残疾”或“智障人士”,禁用“傻子”“弱智”等贬损称谓;
可称 “精神残疾”或“精神障碍”,禁用“疯子”等贬损称谓。
9. 目前我国已从“无障碍设施建设”慢慢向整体“无障碍环境建设”过渡,因此提到无障碍时,可多用打造 “无障碍环境”等表述;
10. 英文翻译时,残疾人多用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PWD)”。

信息来源:中国残联宣文部 责任编辑: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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