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