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异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育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言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