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首裁网游黑客:14万换10年牢狱
浏览量:509 发布时间:2009-04-09 09: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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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徐志强

  如果知道14万元的游戏币会带来10年的牢狱之灾,杭州男子张晋之也许不会陷入网络盗号的痴迷中而不能自拔。

  4月2日,因网络盗号数额巨大,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了张晋之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这是重庆的首例盗窃虚拟财产案。而张晋之也成为了今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后,首个被刑法新规所裁定犯罪的网游“黑客”。

  时间倒退一年,张的定罪将是另外一个结局。因为同样因盗卖网游号牟利,而且数额更大,自己开发盗号软件而名噪一时的“熊猫烧香”作者李俊仅获了4年有期徒刑。“国内各地法院在对待类似网游黑客案件时,经常出现使用法律不同,而判决也大相径庭的情况。”4月3日,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告诉记者。

  就在此案一审宣判的第二天,记者从九龙坡区法院获悉,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张晋之已经提起了上诉。

  “盗窃罪”还是“侵入罪”?

  据九龙坡检察院的公诉陈述,从2008年初开始,张晋之与他人一起利用发送带“木马”邮件,盗取了重庆两家公司登录九城、联众、久游网在线充值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当年2月22日-23日,张晋之又找到梅某、斯某等人,用类似的手段盗窃了价值约12.5万元的久游币以及价值5160元的联众币、价值12867.3元的魔兽点卡为网络游戏玩家充值。

  尽管张晋之的辩护人认为,网络游戏币是虚拟财产,目前我国现有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侵犯虚拟财产进行定罪量刑,因此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九龙坡检察官认为,虚拟财产由于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应当认定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并应以被盗公司与九城、联众和久游网之间虚拟财产的进货价格和交换价格来计算财产价格。

  “此次判决法院主要是以盗窃罪进行的认定,因此刑期比较长。”游云庭说,然而,我国目前在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和估值上,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这是一项未来需要相关部门来统一标准的工作。

  与张晋之相比,“熊猫烧香”病毒的开发者李俊显得相对幸运。2007年9月24日,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李俊有期徒刑4年,然而法院的判决只认定了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传播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犯罪,却并未判决其盗窃用户计算机内数据的行为为犯罪。

  从2006年11月开始制作“熊猫烧香”到被捕之前,通过将木马盗取的含账号和密码的大量网络游戏电子信封以每个0.9元到2.5元的价格在网上出售,李俊共获利14.549万元;其协助传播者王磊获利8万元;张顺获利1.2万元。金额总数超过此次的张晋之。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告诉记者,究竟是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入罪,需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不同地方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官都会有自己的判决,对于虚拟财产的盗窃认定,目前并不是刑法的针对对象。“因为其已能直接衡量价值,这也是网络经济迅速发展的新情况,越来越多的用户需要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于国富说道。

  “因为其行为最终造成了经济损失,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是有根据的,这也是经过了衡量。”九龙坡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张晋之对一审判决的上诉,由于案件正在进行,他不便透露更多。

  修正案从严

  从2001年开始萌芽,经过2004-2005年的飞速发展,目前网游已经成为网民的一个重要生活部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与现实情况吻合,因为网游产业和社会现象发展太快。”游云庭说。

  据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协会在去年12月16号发布的行业报告显示,不包括动漫、卡通的收入在内,2008年全国游戏行业总产值预计将超过540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网络游戏企业数量已有550家以上,2008年经营收入预计将突破200亿元人民币,并仍呈现高速成长势头,网络游戏已占整个游戏产业产值的37%以上。

  与此同时,信息安全的问题也成为了全社会的关注热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对信息安全做了更严格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原来的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对第二百八十五条增加了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游云庭分析了其中的3点变化,首先修正案把入侵计算机系统案受害者的范围从政府所有的计算机扩大到了全部公司个人的电脑,以往只有入侵和政府相关的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此外,修正案明确了用木马软件窃取信息就是犯罪,打击盗号木马犯罪,可以直接援引此法律作为依据;最后,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开发木马软件程序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亦适用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理。

  游云庭将其看成了尤其是对网游产业的一个利好,这样一来,对盗号和开发木马盗号软件行为的处罚将严厉,此前熊猫烧香案主要的刑罚依据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于盗取游戏账户部分并没有进行判决;另外,此前有人开发了盛大网络热血传奇游戏“密保终结者”程序,导致被盗号的用户不计其数,盛大也损失了数百万元,但该人最后也仅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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