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616 发布时间:2011-05-26 16: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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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
文件
全盲医考委发〔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
      为贯彻《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有关要求,做好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残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残联发〔2010〕2号),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经报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公正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考务工作是指除命题组卷外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有关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工作遵循以法治考、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领导、监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基本工作制度
      第五条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所在地省级残疾人联合会领导下,在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业务指导下承办本辖区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工作。
      第六条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具备承担考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制度、物质条件和人员条件,按照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颁布的《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基本工作要求(试行)》中的各项规定搞好业务建设。
      第七条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两级考务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和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第三章考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考务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应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由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并在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考务工作人员应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试工作程序。兼职考务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考务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保密工作的条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接触试卷等考试材料。
      第十一条各级考务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未经培训不能上岗。
第四章考务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考务信息包括各种与考务工作有关的表报和电子文本。考务信息是考试管理、资格审查、阅卷评分、成绩管理和考试结果统计分析的基础。
      第十三条各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要求使用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报名软件和代码,及时、准确录入考生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报名申请表》(附表1)中填报的信息,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并在报名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报名信息汇总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并将合格者上报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准考证号由各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一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
□□□□□□      □       □□     □□
省       年度     用卷类别    考场     序号
      准考证号中的用卷类别填写代码“1”为现行盲文,“2”为双拼盲文,“3”为汉文大字版;考生序号必须按不同考场分别从 1至30依次编排。
      第十五条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生成《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人数汇总暨综合笔试试卷/答题卷、实践技能考试试卷(含评分标准)/考生评分册用量表》(附表2)、考场分布表,并按规定时间将上述表、盘报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和备案;对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发放准考证。
      第十六条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结束后10日内,负责填写《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统计表》(附表3)、《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试卷销毁汇总表》(附表4)、《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实践技能考试考生成绩汇总表》(附表5)并送达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统计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国的考务信息汇总工作。
      第十八条为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有序进行,考务信息的收集、录入、汇总、报送应确保准确无误。未经上一级考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务信息表报和电子文本。
      第十九条各级考务管理机构要建立考务管理工作报告制度。考务管理工作报告包括简报、总结、事故专报三种。报告程序一般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至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考场设置
      第二十条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考试场所内考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考场设置应以方便考生答题、方便监考员检查、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和考试纪律为原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名考生人数和用卷类别,设若干实践技能考试考组及候考室。每个考组分为两站,每站至少设两名考官,其中一名为主考官,每两个考组设一名巡考官。
      考官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聘任,并上报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实践技能考试同一组两站应有物理隔离,不能相互影响;每一考站按要求配备实践技能考试所必需的物品、器材,考生和考官进入实践技能考试场所须着工作服。
      实践技能考试候考室应以文字张贴或语音提示等有效方式明示考生须知、考站分布图及考生分组安排。候考室应按考生分组情况划定候考区域。考生进出候考室和考站由引导员引导。
      第二十二条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报名考生人数和用卷类别设若干综合笔试考场。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
      考场考生座位编排情况,应严格保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高矮适中,除必备物品、文字外,室内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和字迹。
      第二十三条各用卷类别考生尾数不足30人且考场数量不足时,可将这些不同用卷类别的考生编为混合考场,但每种用卷类别仍应单独编排考场号、增配监考员,并单独收发试卷、答题卷和填写《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综合笔试考场记录》(附表6)。
      第二十四条每个考场配备2至3名监考员,盲文用卷考场配备1名相应的盲文文字答疑员,考场外设若干巡考员、引导员。监考员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并上报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守则》(附件1),严格按照规定主持本考场考试。监考员必须如实填写《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综合笔试考场记录》。
      第二十五条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考场附近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并创造条件方便考生就餐和休息,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六条考试期间考场周围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六章考试管理
      第二十七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工作必须做到严格、严肃、严谨、严密。根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下,主持本辖区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
      第二十八条根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和《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基本工作要求(试行)》,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有领导、组织、管理本辖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辖区发生问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考生本人凭《准考证》(附件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参加考试。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含文职证、军人证)。
      第三十条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附件3)。考场内如发生违规问题,由监考员按照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颁布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规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从考试前一天15:00至考试结束当日晚21:00,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安排昼夜值班。遇有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问题,须立即上报主管残疾人联合会及上一级考务管理机构。
第七章试卷、答题卷、评分册管理
      第三十二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试卷、答题卷、评分册由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通过机要通信局或专人押送到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保密员共同接收,填写《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试卷/答题卷、实践技能考试试卷(含评分标准)/考生评分册试卷保密室存放交接清单》(附表7),并负责管理试卷、答题卷及评分册在本辖区内的分送和考前的保密存放。分发、运送工作现场不得少于两人,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试卷、答题卷及评分册在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放期间必须存放在试卷保密室内。试卷保密室要安装防盗门窗,配备灭火器材。试卷、答题卷和评分册应放在配有密码暗锁的铁柜内。试卷保密室铁门和保险柜的钥匙要由专人分别管理。
      第三十四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试卷、答题卷和评分册在启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
      第三十五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结束后,由监考员回收整理本考场试卷及答题卷,清点、核验无误后按顺序装袋当场密封;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密员整理、清点本辖区内全部试卷及答题卷袋。实践技能考试每半天结束后,考官在巡考官监督下,清点试卷(含评分标准)、考生评分册无误后按顺序装袋当场密封,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密员;实践技能考试全部结束后,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密员收集整理实践技能考试考生评分册,清点、核验无误后按顺序装袋当场密封。
      第三十六条所有考试结束后,经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对全部答题卷袋、实践技能考试考生评分册袋及《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实践技能考试考生成绩汇总表》清点核验无误后,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部答题卷袋、实践技能考试考生评分册袋及《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实践技能考试考生成绩汇总表》通过机要邮寄或专人押送到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并填报《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答题卷及实践技能考试考生评分册回送交接清单》(附表8)。试卷及备用卷在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监督下清点收齐后全部集中销毁,销毁情况须留有记录并上报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试卷及备用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的名义编写、印刷为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使用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集、模拟题等。
      未经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翻印、出版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大纲、试题、试卷和标准答案。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监考员守则
      2.准考证(样张)
      3.考场规则
      附表:
      1.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报名申请表
      2.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人数汇总暨综合笔试试卷/答题卷、实践技能考试试卷(含评分标准)/考生评分册用量表
      3.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统计表
      4.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试卷销毁汇总表
      5.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实践技能考试考生成绩汇总表
      6.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综合笔试考场记录
      7.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试卷/答题卷、实践技能考试试卷(含评分标准)/考生评分册试卷保密室存放交接清单
      8.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答题卷及实践技能考试考生评分册回送交接清单

      附件1
监考员守则
      一、监考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监考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三、监考员必须佩带规定的标志,严格遵守有关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监考员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用卷类别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五、在考生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六、综合笔试开考前40分钟,监考员领取试卷、答题卷后直接进入考场。
      七、开考前3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核对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等证件与照片是否一致。
      八、开考前20分钟,监考员启封答题卷袋,分发答题卷,并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姓名、考试辖区、准考证号等。开考前15分钟启封试卷袋,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如发现试卷差错,应立即请示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按规定换取备用试卷。
      由于考生本人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卷损坏的不予更换。
      九、分发完答题卷后,监考员需逐个认真检查考生是否在答题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考试辖区、准考证号等信息,并回答考生在填写个人信息时的问题,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十、监考员听到统一发出的开考信号后,宣布开始答卷。
      十一、开考30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开考60分钟内,不准考生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监考员应保持一人在台前监视,一人在考场内巡视,不得随意离场。
      十二、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遇有试卷更正时应及时当众公布。
      十三、监考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必须如实地将违规考生的违规行为填入《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综合笔试考场记录》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场违规记录》,没收违规证据,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时处理。
      十四、监考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又要耐心说服,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十五、监考员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人进入考场。未经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允许,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六、监考员在考场内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做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卷翻放到桌子上。
      监考员在核验答题卷和试卷页数是否完整后依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顺序回收考生答题卷和试卷。核对无误后安排考生有序地离开考场。
      十八、监考员应认真核对考场记录中应到考生数、实到考生数、缺考人数、作弊取消成绩人数、总卷数、缺考卷数、作弊卷数、空白卷数等栏。考场内出现缺考、作弊(按规定应给予取消考试成绩)情况,应将缺考、作弊人员姓名及准考证号填入考场记录相应栏内,考场记录不得涂改。
      监考员清点、核对考生答题卷无误后,当场装订密封答题卷,连同试卷袋由两名以上监考员共同押送至试卷保管室,签字后交保密员保管。考试后的试卷及备用试卷交考试辖区保密员按规定统一销毁。
      十九、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
      二十、监考员如有违纪行为,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规处理暂行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3
考场规则
      1.考生应遵循诚信原则,自觉服从监考员及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携带准考证和相关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考场参加考试。
      3.考生应于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进入综合笔试考场或实践技能考试考场候考室。
      4.考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签字笔、钢笔、盲字笔、四行盲字板等)外,不得携带任何其他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以及涂改液、胶带、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不准随身夹带文字材料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5.考生参加综合笔试进入考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和有效身份证明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
      6.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在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要求提前结束考试的,须安排考生在警戒线区域内指定地点等待,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等待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7.考生领到答题卷和试卷后,应先行检查答题卷有无损坏等问题,如有问题及时申请更换。并按要求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试辖区和准考证号等规定信息。凡规定填写的信息出现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卷一律作废。
      监考员未宣布"打开试卷"前,考生不得阅读试卷;监考员宣布考生"打开试卷"后,考生应首先检查试卷有无缺页和印刷问题,如有这些问题,应向监考员申请更换。
      由于考生本人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卷损坏的不予更换试卷和答题卷。
      8.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9.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填写考生信息;不准在答题卷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不按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题卷无效。
      10.遇到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须先举手,经监考员同意后轻声提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1.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吸烟;不准做暗号,不准夹带、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卷。不得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1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题卷分别翻放在课桌上,静等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答题卷,检查无误发出指令后才准离开考场。
      13.考生离开考场时不得携带试卷、答题卷或试题答案离开考场。
      14.对违反《考场规则》、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员管理的考生,监考员将依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规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抄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教育就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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