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按指〔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为全面贯彻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残联联合颁发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根据《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03号)及《关于贯彻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意见》(残联发〔2010〕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流程,统一评审标准,完善评审制度,确保评审质量,做好评审工作,经商中国残联职改办同意,对于做好2011年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初、中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一)各地要按照《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03号)要求,协调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初、中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机制,制定评审制度,明确评审流程,做好评审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
(二)因个别原因暂时无法成立初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可由中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代评。
二、进一步规范评审标准,严格评审流程
(一)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规范评审标准和评审流程,严审报名资格。各省在起草本辖区评审标准、评审流程等文件时,应上报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审核。在开展本辖区职称评审工作前,须上报当年评审计划安排,经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同意,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二)要认真填写《全国初、中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情况调查表》(附件),并于2011年4月1日前上报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三、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一)对于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人员,严格按照《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03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评审工作,特别是在审查学历和工作年限时,认真复查,严格把关。
(二)对于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并在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由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开展“医疗按摩士”的评审工作。
(三)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2011年评审结果上报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
四、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发放及管理工作
(一)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协调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通过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人员,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医疗按摩士”证书。
(二)对于评审通过的人员,发放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三)对于按照规定要求评审,已取得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人员,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应制定换证方案,发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四)对于已取得初、中、高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人员,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做好相关信息备案、上报及证书管理等工作。
五、加强队伍建设,组织专业培训
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重视评审工作队伍建设,适时聘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家,对评审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对于市(地)级残联成立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资格审核及评审质量。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宝玉白京林
联系电话:010-6806066068060663
传真:010-68060686
E-mail:amzx_amc@163com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如评论,请先点击 登录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