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盲人按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浏览量:586 发布时间:2011-05-26 17: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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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残就业〔201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教育就业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教育就业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教育就业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11年是实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开局之年,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盲人按摩工作,根据第二十五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精神和2011年就业工作安排,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和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研究制定了《2011年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盲人按摩主要工作安排》。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精心组织,确保落实。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  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2011年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盲人按摩主要工作安排
2011年是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全面部署、贯彻之年。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盲人按摩工作,要继续深入贯彻中央7号文件和国务院19号文件精神,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为重点,围绕实施“十二五”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组织开展“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年”主题活动,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做好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完善盲人保健、医疗按摩管理,继续规范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一、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
(一)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和将颁发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阶段性评估标准》,逐级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考核评估工作。
(二)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完善自身建设和示范服务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按照就业重点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地)及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和评估方案。
(三)各地就业服务机构要针对各类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需求开展特殊就业服务,认真总结研究,形成标准的职业指导操作规范、职业介绍工作流程、就业服务技术标准,建立就业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制度。
(四)继续开展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按照中国残联要求,年内省级就业信息监测中心要完成规定的实名制就业数据上报,确保残疾人就业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省级就业信息监测中心对各类动态数据要加强交换、研究,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便捷、真实可靠的信息服务,逐步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并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有力支持。
二、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建立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建议的“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任务目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促进就业的基础性支撑作用,中国残联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对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确保“十二五”任务目标的实现。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36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地方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要针对劳动力市场需要、残疾人特性和类别化培训需求,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逐步建立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制,形成残疾人职业培训制度。
三、以“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年”为主题,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关于组织开展“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年”活动的通知》(残联〔2010〕263号)要求,以“提高培训质量,促进稳定就业”为主题,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将“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年”主题活动纳入当地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整体工作中,实施目标考核。
(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重点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建设,针对需求与特性,开展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加强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要对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实施初级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残疾学生等新生劳动力,协调组织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用人单位按比例新录用的残疾人,开展岗前培训;对辖区内残疾人在校大中专学生,要掌握基本情况,开展就业能力和创业培训。
——加强残疾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要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使用残疾人实际状况,根据岗位与稳定就业的需要,与用人单位共同制定残疾人岗位技能提升计划,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开展培训。要制定补贴资金、专业辅助人员等支持措施,加快提升企业在岗残疾职工的技能水平。
——加强残疾人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残疾人特点和创业需求,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健全政策扶持、资金扶持、培训和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通过规范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创业成功率。
四、坚持“以培训载体建设为基础、以市场需要为导向”的工作目标,切实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质量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依托社会力量、建立残疾人定点培训和实训基地、远程职业教育与培训等方式,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提高残疾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以社会化培训为重点,指导市(地)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骨干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院校及相关培训机构,逐步建立起有学历、有职业资格认证资质、以技能为基础、以就业为目标的“双证”职业培训体制,每个市(地)要明确1所以上院校、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示范基地;要加大对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培训的检查力度,规范指导各地有计划、高标准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并健全考评机制。
——市(地)、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培训成果、协助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举办残疾人类别化培训班和针对就业市场需求的专项培训班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数量、扩大覆盖面。对于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各类社会机构,要从师资、设备、场地、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进行指导与监管,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等内容纳入培训课程,提高残疾人的综合素质,严把培训质量关。
——加强残疾人培训质量监督,进行培训后就业情况追踪、监测,建立实名制登记、统计制度。
中国残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将加大考核力度,对各地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认真组织做好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一)做好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根据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时间安排和项目设置,全国组委会完成裁判员的选拔和培训,竞赛标准、试题和评判细则的制定。各地要按照要求如期完成参加全国竞赛选手的报名注册工作。要以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举办为契机,认真做好地方宣传工作,宣传残疾人培训与就业,扩大竞赛的社会影响,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各地要按照中国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残联〔2010〕241号)要求,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认真做好参赛选手的选拔和培训工作,组织参加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三)中国残联选拔组织全国竞赛的优秀选手及裁判员,集中强化培训,参加第八届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开展社区就业服务
(一)组织开展1万名社区残疾人就业指导员业务培训,提高就业服务能力。各地要根据中国残联的要求,在残疾人就业工作基础较好的社区选择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统一组织的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培训,了解、掌握就业和就业促进相关政策,提高业务服务能力。要创造有利条件,通过阶段性任务、年终目标完成、“费随事转”等适当形式,对社区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开展工作给予适当补贴,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进家入户,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10〕18号)精神,围绕“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的任务目标,充分发挥社区就业指导员的作用,摸清底数,进行实名登记,确保年度就业任务目标基础性工作的完成。充分利用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有利时机,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七、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深化就业服务活动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将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民生工程”等工作中,依托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和劳动保障平台,建立完善就业困难残疾人动态长效援助和帮扶制度,服务到户,服务到人,实行常态化管理。
(二)依托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和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建立辖区内残疾人就业档案,重点关注零就业家庭和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对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即时进行就业帮扶,“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三)健全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一是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制度。对提出申报就业困难残疾人的进行认定,建立台帐,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二是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通过开展“一对一”就业服务、落实税费减免和各项补贴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帮助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或自主创业。三是制定帮扶政策和措施,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培训、自主创业等提供资金支持。
(四)各地要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在活动期间通过送培训、送岗位、给补贴等方式,集中帮扶一批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
八、建立健全盲人保健、医疗按摩管理制度,规范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一)各地要按照《盲人职业培训和按摩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要求,明确盲人按摩事业“十二五”期间的发展目标,部署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开展盲人医疗和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工作,完成全国保健按摩师培训任务6000名,医疗按摩人员教育培养4000名。
(二)全面贯彻《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意见》、《中国残联关于贯彻<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地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逐步建立盲人医疗按摩管理机制。
(三)按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规定》,各地要协调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细则》,明确审核流程、审核条件。市(地)要根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审核及证书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从医资格审核及《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
(四)按照《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03号)、《关于贯彻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意见》(残联发〔2010〕9号)及有关规定,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年内建立完善初、中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标准和评审流程,做好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标准和评审流程,须报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
(五)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根据2011年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安排,按照“科学考试、安全考试”的要求,组织实施好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统一考试。各地要根据2010年考试工作实践,按照考试考务有关规定要求,健全考试考务管理机构,配齐人员,完善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市(地)要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做到岗位明确,工作制度化、程序化。
(六)协调国务院相关部委开展盲人保健按摩管理调研,制定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各地要认真调查和总结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状况,掌握情况,找出问题,提出建议,积极配合做好“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七)根据盲人按摩事业,特别是专业教育、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各省要成立盲人按摩学会,并指导市(地)逐步成立学会,形成学术交流、培养培训、继续教育的工作体系。要发挥各级盲人按摩学会的作用,积极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生考前培训,举办各类盲人保健按摩和医疗按摩学术交流活动。
(八)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优惠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对取得从医资格的盲人职业培训力度,提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水平。扶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以创业带动就业;自主兴办或联合举办按摩专科医院,集中安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鼓励社会各类医疗机构开发医疗按摩工作岗位,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九、继续做好“长江新里程计划”项目、“信息无障碍远程培训”项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专业化培训”项目
——“长江新里程计划”项目执行省、市要按照项目指标要求和进度安排,完成培训和就业任务,中国残联将组织项目终期检查评估和表彰。
——中国残联“信息无障碍远程培训”项目年内将分别开设心理咨询师、盲人学电脑、图形图像处理等远程培训课程。各地要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培训。
——中国残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等示范培训,各地要认真组织市(地)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业务骨干积极参加,并积极协调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指导人员和就业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逐步实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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