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应强制推行
浏览量:547 发布时间:2012-10-08 18: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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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
  
  “目前对残疾人来说,公共场所大多是有‘障碍’的,非常不便于他们出行。所以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强制推行,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学校。”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时,郑功成委员坦言。
  让残疾人能走出家门
  “我国在建筑行业、建筑标准、公共设施的管理方面,目前做得不够,是有障碍的。如果不强制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残疾人仍然走不出家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只是停留在纸面上。”郑功成委员建议,无障碍设施应该强制推行,这是残疾人融入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
  白景富委员认为,在解决残疾人保障问题上政府要带头起表率作用。比如机场给残疾人提供方便,火车站、汽车站、商店有残疾人专用的电梯、厕所以及其他服务设施。有些城市基本上没有或很少有这样的设施,这些不是个人可以解决的,需要靠政府的总体规划和投入。
  “作为一名残疾人代表,以我自己的亲身经历为例,目前国内还有很多机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机场服务人员对特殊旅客的服务责任心不强,公用轮椅、专用升降机等设施破损或闲置现象较为突出,盲道被挤占、残疾人专用厕所变成仓库,很多残疾人设施形同虚设,给残疾人出行带来了极大不便。尽管很多方面都是细微之处,但往往是细微之处才能体现出法律法规落实是否到位,才能反映出制度安排是否有效。”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淑君建议,以航空、铁路、公路、金融服务、城乡公共设施服务等窗口服务行业为切入点,提升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考虑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窗口、行业残疾人保障质量提升活动,使残疾人保障法中的关键窗口服务行业率先落实,让广大残疾人在出行、办事、沟通等参与社会方面细节上体会到残疾人保障法带来的制度红利。”孙淑君说。
  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在残疾人保障方面,我们有些观念需要更新,应当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积极参与社会。残疾人的能力可能在某方面有所欠缺,但是,创造平等的环境,鼓励残疾人靠自己的能力在社会上立足、在社会上发展,这才是根本的保障。”方新委员说,关键是要给残疾人创造平等参与社会、融入社会、能够发展的机会,要在创造平等环境、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上下功夫。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心、关爱,进一步呼吁通过完善法律,加强对残疾人各方面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要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这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庞丽娟委员持同样观点。
  完善残疾人社保制度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特别是乡镇一级实际上没有专人负责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有的地方没有建立残疾人托养机构、康复机构。”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呼吁,总体来说,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上,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问题更加突出,呼吁国家更加关心、更加向这些地方倾斜,特别是在资金投入、基本保障建立、工作力度上,希望中央财政给这些地方特殊政策。
  “残疾人社会保障应该既贯彻社会保障的基本宗旨,同时又能充分考虑和体现残疾人群体对社会保障需求的特殊性。”张学忠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要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的政府补贴,继续扩大社会保险尤其是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逐步将残疾人急需的康复医疗项目纳入社会保障支付范围。要大力发展残疾人福利,逐步将残疾人特殊的迫切需求纳入福利保障范围,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同时,要统筹城乡和区域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发展。西部地区要重点发展,优先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迫切保障需求;中部地区要加快建设与发展,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东部地区要全面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保障和服务的能力、水平与残疾人的需求相适应,并率先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大力支持、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农村服务设施,构建以新农合、新农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危房改造政策和其他救助为基础,以农村残疾人就业与扶贫服务为重点,统筹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文化、权益维护等内容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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