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7月6日讯 (记者赵云龙)《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制定工作进入征集意见期,拟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用工总数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借此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这就意味着,拥有千名在职职工的单位,至少要为15名残疾人安排适合的岗位。”一名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正式施行后,这一标准将成为用人单位必须完成的一项“硬指标”,这也从法规层面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便利。
该办法拟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作人员时,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接收、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而且,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带头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新招考、聘用公务员或职工时,应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该办法还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向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残疾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
信息来源:佚名 责任编辑:沂蒙爱心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