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残疾人公考步入正常轨道
浏览量:828 发布时间:2015-11-12 20: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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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残疾人公考步入正常轨道
——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应该从公务员招录开始
  10月26日,山东济南下起淅沥的秋雨,高位截肢的吴洪飞出现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进人员见面会上。与其他26名新进人员不同,吴洪飞坐在轮椅上,上面绑着一对新板凳——这是他的上班新装备。谈及这些年的公考经历,吴洪飞感慨,一半都是到了面试环节“见光死”,这次能被录取“很激动,也很幸福”。(10月27日新华网)
  作为一个高位截肢的残疾人,吴洪飞的公考之路格外艰辛、坎坷,自2010年以来,他先后参加过十几次公考,但总是在面试环节败下阵来,基于这种经历,他此次面试顺利过关并最终公考成功,实属来之不易,无怪乎吴洪飞兴奋不已。
  吴洪飞公考成功令人欣慰,负责面试他的考官以及录取单位对于残疾人就业的尊重和支持更令人高兴。只是,“吴洪飞式就业”现象还很少见,不少用人单位在选人、录人环节还缺乏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意识。仅就公务员招考这一渠道而言,很多残疾人都有过和吴洪飞一样的经历——笔试通过,甚至笔试成绩名列前茅,但也多止步于此、再无下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的统计显示,我国在该统计之前的近5年仅招录92名残疾人公务员,且其中大多数为各级残联所录用。尽管又过去了几年,但各机关单位招录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并没有明显上升,残疾人公务员依然凤毛麟角。
  保障残疾人就业是法律责任。《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都有相关规定。而放眼现实,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情况实不尽如人意。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残疾人就业率低、遭遇就业歧视普遍存在。如果残疾人的教育、就业问题解决不好,残疾人就很难摆脱困境。
笔者以为,要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应该从公务员招录开始,以产生示范效应。各机关单位应带头执行法律确立的残疾人就业占比标准,带头招录残疾人。《公务员法》第十一条把“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列为公务员的身体准入门槛。实际上,这一门槛并不高。各机关单位需要砍掉的是心中或高或低、或隐或明的歧视门槛,需要树立的是招录残疾人的人本理念,需要增强的是对相关残疾人保障法律的执行力。相信政府机关单位有诚意、有效果的带头作用,一定能促使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出现明显好转,步入健康、正常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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