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补贴要避免标准和惠及面过低
浏览量:808 发布时间:2015-11-12 20: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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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11月2日讯 记者 张维记者今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中国残联共同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通知提出,各地要确保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统筹实施。统一制度名称。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名称与《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更名。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应按照《意见》要求调整为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使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为补贴残疾人生活困难、长期照护困难的基本福利制度。
  对照《意见》确定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结合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和地方实际,重新梳理并明确各地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现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意见》要求的,要严格按《意见》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新出台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不得小于《意见》要求。根据制度衔接要求,申请人条件中要明确择高享受或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范围。在《意见》基础上扩大的补贴对象范围,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认定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各地可以确定统一的起始标准,也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避免标准过低、惠及程度过低的现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要实现城乡统筹、科学合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城乡标准。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统一制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程序和办法,实现各工作环节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明确受理、审核、发放环节的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和工作时限等要求,依托城乡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负责相关工作环节的部门应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在申请人主动申报基础上,要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
  通知要求规范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通知还要求逐步建立面向多类群体、统筹多方资源的长期照护体系。探索推进残疾人照护体系与老年人照护体系的整合,推动老年人、残疾人服务项目和服务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人士在内的长期照护体系。
通知强调,各地每年一季度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通过委托第三方方式,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的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形成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民政部将会同中国残联统筹建立全国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各地拟先建立的,应先将设计方案报民政部同意,以便全国网络互联互通。各地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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