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系列税收优惠
浏览量:813 发布时间:2015-09-11 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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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张小姐来电咨询:请问单位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地税方面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应具备哪些条件?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应具备的条件有如下规定:

1 税收优惠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减征营业税3.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由主管税务机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3.5万元÷12。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减少的从减少的当月计算。

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25%,不得减征本月营业税。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果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2.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粤财法〔2011〕16号转发)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该年度可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2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少于25%,并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不少于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无须具备第2条规定。(苏翠 杨双宁 黄艳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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