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爆炸时代遭遇“书荒”:盲人只能看这世上1%的书
浏览量:889 发布时间:2015-10-18 11: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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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图书馆一楼的盲文图书馆,一排排的盲文书籍整齐排列,然而我从没看到有人去翻阅。

这绝不是个例。正如澳大利亚盲人学者Paul Harpur等人所言,当前人们对以布莱叶点字法(braille)形式呈现的盲文书籍的需求急剧下降,视力障碍者越来越依赖于以电子形式呈现的书籍,但是现有的资源又远远不足——根据World Blind Union于2013年发布的统计数据,澳大利亚可供视力障碍人士阅读的书籍不足总量的7%,而在发展中国家中这一数字仅为1%。

盲文书籍体积大、便携性差,一本14寸笔记本电脑大小的书籍所呈现的内容也不多;而且,通过读屏软件或者其他辅助科技,视力障碍者阅读电子图书的效率远远要比摸盲文书籍要高;当然,还有一点很重要:电子图书对阅读者几乎没有门槛,而布莱叶盲文还需要专门学习。


目前,无论是mp3格式还是DAISY格式的有声读物,或者使用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技术将纸质文本扫描而成的电子文本,都还面临着许多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从著作权领域最古老的《伯尔尼公约》(1886年)到最近的《马拉喀什条约》(2013年),伴随着科技的发展,阅读无障碍在国际法和各国国内立法的博弈中,走过了艰难的127年。

阅读无障碍的法理基础:著作权合理使用


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是最为古老的著作权领域国际公约,它首次在国际公约中设立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并被延续至今。由于时代的限制,伯尔尼公约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出于为视力障碍人士提供无障碍书籍的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需向其支付费用而不构成侵权,不过因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弹性,故它为阅读无障碍提供了一个坚实的法理基础。

自上世纪60年代残障社会学研究和残障权利运动的“社会模式”提出以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人权,其内涵得到了丰富,即不仅仅在于其促进文化交流等一般社会公共利益上的功能,还在于促进阅读无障碍上的巨大潜力。

1968年的美国著作权法、1997年的加拿大著作权法相继规定了盲人和其他残障人士获取无障碍文本的权利。2008年生效的《残疾人权利公约》虽然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但是它糅合了现有的生存、发展权利,使过去含混不清的权利更加明确、详细并与时俱进,其中的“基于残疾的歧视”、“合理便利”、“通用设计”、“无障碍”等概念被许多国家采纳,并通过修订其内国法的方式将盲人读物列入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畴之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法里达·沙希德最近提出,知识产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促进公共利益的价值,而不仅仅具有交易价值,已经日益成为各国共识。

阅读无障碍与著作权保护的博弈:技术保护措施

随着科技的发展,运用高科技手段侵犯著作权的方式层出不穷,故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修改了著作权法并加上了技术保护措施(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TPMs)条款,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比如Adobe的PDF阅读器的数码锁就可以设置为禁止复制,从而阻止读屏软件等工具读取内容,如果法律没有对此作特别规定,以技术手段绕开密码锁的行为将构成侵权。这也令全球的图书数字化进程被大大减缓。

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尽管也增加了技术保护措施,不过对于绕开数码锁使用读屏软件等工具还是给予了豁免。最为严苛的是澳大利亚于200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它独创了TPMs和ACTPMs(Access Control 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的区分——前者范围要大于后者,如果一本电子书的技术保护措施为ACTPMs,则即使是阅读障碍人士破解数码锁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而如果其数码锁为除ACTPMs之外的TPMs,若满足其他条件则可以绕开而不构成侵权。这种区分极大的削弱了技术保护措施例外情形在阅读无障碍方面的作用,对阅读障碍人士的教育、工作、休闲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马拉喀什条约:亟待转化为内国法


马拉喀什条约全称为《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该条约中,对于享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主体不限于盲人,还包括低视力人群等视力障碍者,甚至还包括某些视力健全的人——印刷品阅读障碍者(Print Disabled)——如果一个人因为肢体上的残障而没有能力用手持书、翻书,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也属于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如果说《残疾人权利公约》是一个宣言,《马拉喀什条约》则实实在在的提出了一个可行的实施框架。

2013年通过的马拉喀什条约为缔约国设定了最为严格的义务,而且要求将相关规定设定为其内国法的最低标准。故条约甫一通过(目前已签署的国家里面仅有少数几个国家作出了批准的决定,且尚无欧洲和北美的国家批准该条约),出版商纷纷表达了对这些变化将侵蚀其既得利益的担忧。美国出版界认为这一条约打破了成型已久的版权格局;在欧洲,英国出版商协会和Business Europe等代表出版商利益的组织也纷纷向政府或者政府间组织写信施压。我国虽然是首批签署条约的国家,不过目前并没有经全国人大批准,而且最近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在无障碍方面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诚意。
马拉喀什条约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改变,结合我国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一并分析如下:

第一,缔约国必须对其本国法进行修订,使之与条约一致,规定出于非营利的目的采取的无障碍化措施属于合理使用。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第43条仍沿用旧法,即“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然而,这与马拉喀什条约相距甚远:一是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无障碍的受益人仅为盲人,明显窄于条约,上文已经提及;其次,无障碍的形式仅为盲文,与条约相比过于狭窄——条约明确规定,“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受益人能够使用作品,包括让受益人能够与无视力障碍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一样切实可行、舒适地使用作品的作品版本;第三,属于例外情形的著作权内容仅限于出版,而条约中还包括复制、发行和公开表演权。

第二,缔约国必须对其本国法进行修订,授权一些非营利组织向受益人发行、提供无障碍格式的书籍,以及被授权组织之间对无障碍格式的跨境交换。国外目前已经出现了诸如依据美国著作权法(U.S. Copyright Act, Section 121)并由教育部提供资金而设立的bookshare.org等非营利组织,通过志愿者们之间的合作,使用OCR技术将自己家里的书扫描成电子图书,他们提供了PC、移动端的阅读无障碍服务。我国虽然有中国盲人出版社主办的“盲人数字图书馆”等平台,也有一些NGO在做相关的工作,不过在立法上仍然是空白。

第三,缔约国必须对其国内的技术反规避措施增加例外条款,使受益人得以不受技术规避措施的限制。它要求,受益者及被授权组织能够绕过数码锁等技术保护措施,通过自适应技术(Adaptive Technologies)等方式获得或者接近作品。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第71条增加了,“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不过受困于上诉两个问题,即受益人主体和无障碍格式过于狭窄,该条款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根据谷歌数字图书项目报告,平均下来将一册图书数字化的成本是30美元,而要将全球大约1.29亿册的图书数字化的成本为40亿美元,这还不包括储存、运输等成本,更何况,像谷歌这种“不务正业”的商业公司更是少之又少。

有人乐观的认为,马拉喀什条约将有效的提升全球书籍无障碍达到15%的水平。不过要更为有效的解决数字时代的“书荒”,恐怕让书籍在出版社的时候就是无障碍的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因为无论是由被授权组织和志愿者,还是商业公司将纸质书籍数字化的努力,都面临着资金不足或者覆盖面不够广的弊端,而如果国家财政能够提供补贴,并由出版社提供无障碍文本则成本更低、品类也更为丰富,目前亚马逊的kindle、苹果的ibook等产品都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不过由于著作权的无形性、极易扩散的特点,如何防止条约受益人之外的人“搭便车”,同时又保护著作权人和出版商的利益,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争论仍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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